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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元旦起正式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加強了對闖信號燈的處罰力度,這也再次引起了人們對“闖黃燈也會被罰”的爭議。根據網絡調查,有72.7%的網友認為“闖黃燈罰6分”的規定“不合理、難控制,易造成更多違章和事故”。而專家提出,“闖黃燈”違法并非新規,法律早有規定;公安部交管局此次明確對“闖黃燈”行為做解釋,是一種突破,是對良好交通習慣養成的因勢利導。
網友聲音
“黃燈困局”曾惹出官司
【案例】
河南一些網友擔心,法規上的 “不切實際”會造成執法上的困境,但問題不僅僅在于此,闖黃燈在司法解釋上模糊不清,也惹出麻煩。2012年4月6日,“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以駕駛員的敗訴收場,但爭議卻一直沒有停息。
2010年7月20日,浙江嘉興海鹽縣司法局干部舒江榮駕車在黃燈亮時通過路口,幾天后卻意外收到交警部門以其“闖黃燈”為由開出的罰單:扣3分,罰款150元。舒江榮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為由把海鹽交管部門告上法院。一審敗訴后,他提起上訴。去年4月6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舒江榮闖黃燈屬違法行為,駁回上訴。
舒江榮認為,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并沒有說“未越過線的禁止通行”,也沒有明確規定闖黃燈將處罰,因此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準則,他認為對他的處罰并不合理。但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舒江榮闖黃燈屬違法行為,維持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擔心】
見黃燈急剎車容易造成追尾
有網友說,信號燈路口限速40公里,從人發現變燈,到踩剎車至少需要0.7秒,行駛7.78米,制動距離約在7.5米左右(因車型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說,在距離路口15米處,綠燈變黃燈時,立即剎車,才能避免闖黃燈。
也有網友借鑒了國外的做法。有在國外經歷的網友說,在美國,黃燈在很多時候是必須闖的,如果見到黃燈后急剎車反而是違規,因為后面的車來不及反應易追尾。而北美對闖黃燈是要處罰,但是,開車人在法庭上也可以為自己開脫,比如車上有小孩(孩子的脖子承受不了那么大的沖擊力而不能急停);或者當時后面有一輛車緊跟著,怕追尾。總之,并沒有不問青紅皂白地說,凡是闖黃燈都罰。
更有不少網友從“口水戰”轉到“實戰”,親自開車體驗一把。“最近提前適應一下,每次過十字路口都特別緊張,特別擔心快過去的時候變黃燈,一變黃燈就得急剎車,后車很容易追尾。”不少網友這樣說。
【疑問】
為什么不能安倒計時信號燈?
此外,有網友提出,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在城區路口安裝倒計時信號燈,讀秒的紅綠燈一樣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還有網友提出,國內一些城市使用了倒計時信號燈,就是在紅、綠燈亮起時,同步顯示剩余時間,“倒計時也是一種警示,與黃燈效果一樣,為什么不能裝這樣的燈?”
交管部門表示,倒計時信號燈不適合城區的道路交通情況,暫不考慮安裝,目前只有部分路口安裝了用于步行道的倒計時信號燈。
城區的智能紅綠燈系統在路面下面埋有感應設備,路網的紅綠燈形成一個大型的“綠波帶”,根據車流量的增減,紅綠燈會調整時間。如果是數秒的燈,就會出現倒計時混亂,也會給駕駛員造成錯覺。目前倒計時車行信號燈主要在遠郊區縣,在采用固定放行時間的路口使用,因為這些地區車流量相對少,通過率也固定。
【呼吁】
交通法規應更科學更人性
“新交規實行以來,網友紛紛吐槽見黃燈亮起即停在停止線很難掌控。要么提前在路口把車速降至極低,但這給本身擁堵不堪的交通繼續添堵;要么隨時準備燈前急剎,但這已經造成更多追尾事故。違背牛頓第一定律而制定的這條規定實在不合理,鄭重呼吁修訂!”
“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三個信號燈各司其職,交管部門將黃燈作用歸于紅燈,不僅技術上難以做到,且明顯違法。行政部門規章與法律相抵觸,該怎么辦?”
“遇黃燈本應能停則停,而中國司機總是能搶則搶,這種習慣確實應該改一改!但是,規定也應更科學、更人性。推廣倒計時器、搶黃燈扣分減至2-3分,對無意搶了黃燈但能停下不走的免罰……假如能做到這些,大家還會有那么多非議嗎?”
據鄭州一家駕校教練介紹,在實際駕駛中,司機應該做到“趕紅不搶綠”,當前方是綠燈時,如果距離50米,司機就不要再加速搶燈,因為情況瞬間變化,綠燈變紅燈恰是由安全變危險的狀態。而紅燈變綠燈是危險變安全,司機見紅燈可較快行至路口。
綠燈的結束也就意味著路口的狀態由安全轉變為不安全的狀態,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一定要停止通行,不得越過路口。
在行駛過程中,如果駕駛人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行經交叉路口時做到減速慢行、謹慎駕駛,追尾和搶黃燈這些行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當黃燈亮起時,車身任何一部分一旦越過停止線,車輛是可以繼續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闖黃燈。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
[ 責任編輯:吳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