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優待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各級政府應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于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出了上述予以扶助待遇的思路。
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今年啟動修訂。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審議草案,昨日二次審議。
二審稿保留了一審稿的亮點,如備受關注的“常回家看看”條款,仍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但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對于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作出了特殊設計,同時強化了社區養老的政府責任。但刪除了一審稿創設的老年人監護監督人制度。
一審稿針對老年人制定了兩個司法優待條款也被取消,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涉及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應當照顧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辦理”;“老年人因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撫恤金、醫療費以及婚姻等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和執行”。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