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35次會議27日審議通過新修訂的《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界定外國船舶及其人員進入海南管轄海域不得違反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六項行為。對非法進入海南省管轄海域的外國船舶,《條例》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可依法采取登臨,檢查,扣押,驅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處置。
《條例》對外國船舶及其人員,進入海南管轄海域不得有違反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了界定,包括:通過海南管轄領海海域時非法停船或者下錨,尋釁滋事;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上海南管轄島嶼;破壞海南管轄島嶼上的海防設施或者生產生活設施;實施侵犯國家主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宣傳活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行為。
《條例》規定,外國船舶及其人員有以上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機關可以依法采取登臨,檢查,扣押,驅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處置,可以收繳作案船舶或者附屬通航設備等工具,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為鼓勵海南郵輪、游艇業的發展,《條例》規定,對郵輪、游艇以及近海作業漁船等船舶,可以減免邊防簽證手續,具體范圍由海南省公安邊防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船員以外的人員出海,應當持有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接受公安邊防機關檢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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