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喇叭溝門滿族鄉原鄉長彭明生未認真履行對拆遷補償款發放的審核職責,致使副鄉長等人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征地拆遷補償款共計940余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彭明生已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現年47歲的彭明生從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懷柔區喇叭溝門滿族鄉鄉長。經法院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彭明生還兼任北京市懷柔區111國道二期工程建設指揮部喇叭溝門分指揮部常務指揮。喇叭溝門滿族鄉分指揮部沿用喇叭溝門鄉政府財務審查入賬制度,彭明生作為鄉長、常務指揮,對111國道二期工程拆遷補償款的發放具有最終審核、確認權。2010年5月至9月,在111國道二期工程喇叭溝門段第二、三、四、五批放款確認書上,彭明生未認真履行對拆遷補償款發放的審核職責,在放款確認書上均簽署“如屬實,同意放款”作為其審核意見并由喇叭溝門滿族鄉財政放款。由于彭明生對放款確認書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致使副鄉長張衛國等人采取欺騙等非法手段騙取征地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940余萬元。
去年9月2日,彭明生被刑事拘留。受審時,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亦未提出辯解意見。其辯護律師認為,彭明生作為鄉長,對鄉財政具有一支筆審批的職責,111國道二期工程拆遷補償款發放的唯一依據是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彭明生無法也無能力審查評估報告,由于彭明生對屬下及他人的過于信任導致該工程出現嚴重的后果。即使認定彭明生有失察之責,也是無奈之舉,本案有別于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
法院認為,彭明生無視國法,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部分意見,法院認為無事實依據,理由不足,不予采納。鑒于彭明生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故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目前,懷柔區喇叭溝門滿族鄉原副鄉長張衛國等人涉嫌騙取拆遷款一案,還在市二中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