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立法溯源
1997年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強奸定罪。
12天后的3月13日,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草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次日下午,全國人大正式通過刑法修訂案
刑法學者高銘暄沒有意料到,1997年《刑法》第360條第二款會成為現在網絡上遭“千夫所指”的“惡法”。被曝出的相關案件,使社會輿論對嫖宿幼女罪的批判高溫不退。
5月27日,網友“奸商陶瓷”在新浪微博上說,浙江永康發生大規模嫖宿女學生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業家。此后一天,5月28日,河南永城市委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涉嫌強奸十余名女學生一案出現新進展的消息再次引發關注。
從貴州習水案、陜西略陽案到近兩年見諸報端的“買處”事件,“嫖宿幼女罪”這一罪名屢次被推上風口浪尖。這一罪名究竟是如何進入刑法法典的?
歷經33稿
“嫖宿幼女罪不是1997年才有的,之前就提到過,但此前按奸淫幼女罪處理,后來立法中考慮兩者還是有區別,這才單獨列出來!备咩戧褜Α恫t望東方周刊》說。
從1954年10月至1979年7月,高銘暄被借調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工作,其間除了工作停頓時間,他自始至終參加了起草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后又參與了1997年刑法典修訂。
早在1953年2月20日,最高法曾發出《關于嚴懲強奸幼女罪犯的指示》,《指示》中提及幾個惡性案例,“如天津強奸幼女罪犯趙漢城先后強奸8歲至14歲幼女10人,上海強奸幼女罪犯劉承福先后污辱蹂躪5歲至13歲女學生74人(以上各犯已分別由各地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對于《指示》頒布的原因,文件中提到,“有不少人民法院對于保護婦女兒童健康的政策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受著濃厚的舊法觀點支配或影響,發生過輕縱的偏向。”如西安強奸幼女罪犯鄧吉祥,以鐵鍬鋤頭威脅、強奸9歲至14歲幼女3人,并企圖強奸幼女十數人,未能達到目的,西安市人民法院以“誘奸”幼女罪判其徒刑3年6個月。
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認真檢查糾正此類做法。根據《指示》精神,1954~1955年,福建全省懲處奸淫幼女罪犯467人。
1954年9月21日最高法發布《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驗總結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并在1957年4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來奸淫幼女案件檢查總結》中針對如何界定“幼女”和“奸淫”幼女與“猥褻”幼女應如何區別等問題給出具體意見。
高銘暄記得,195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開始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28日已草擬出第22稿,“強奸婦女、輪奸婦女和奸淫幼女是分成三條來寫的,法定刑起點比較高(最低刑為5年~7年有期徒刑),且每條都規定有死刑!
該草案因隨后發生的各種政治運動而未公布,直到1963年10月9日擬出第33稿,在該稿中將強奸婦女等3條“合并為一條,并對加重情節和法定刑作了一些調整”。
“33稿的這一條,就是《刑法》第139條的基礎。”高銘暄說。1979年《刑法》中,第139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對此,高銘暄在其著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誕生和發展完善》一書中介紹,“奸淫幼女是一種特殊惡劣形式的強奸罪。對幼女必須給以特殊保護。因此只要與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論幼女‘同意’與否,都應以強奸論處,并且從重處罰!
“嫖宿幼女罪”罪名出現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在《刑法》第139條第二款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奸淫幼女罪的認定問題。
而“嫖宿幼女”首次出現是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第三十條提到“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之后,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再次提及,內容完全一致,均將嫖宿幼女與一般的嫖娼行為分離開,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處罰”。
“在刑法修訂研擬中,立法工作機關曾將上述規定直接移植進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則修改草稿及其以后的一些稿本中。”高銘暄說,到了1996年12月中旬的修訂草案,立法機關對此款規定的立法用語僅做了微調,“即將之前依照強奸罪的規定處罰的表述修改為依照強奸罪‘定罪處罰’!
1997年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仍按強奸定罪。12天后的3月13日,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草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次日下午,全國人大正式通過刑法修訂案。
那條后來引發軒然大波的罪名,是第360條第二款: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強奸罪設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類,
“這中間,立法者考慮到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有賣淫的行為,與強奸罪中的受害者相比,是有一定區別的,對嫖宿幼女行為單獨定罪并規定獨立的法定刑比較妥當!备咩戧颜f,“對于十二天前后的轉變不用細究,沒有付諸表決之前,一些關鍵問題,小范圍也會研究,立法制定過程中,覺得不妥當又改過來,在實際操作中是常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