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商業銀行資本約束機制,是加強銀行業監管、深化銀行業改革的重大舉措。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了關于制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匯報,中國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擬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那么,新的管理辦法透露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哪些新取向?
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
“新的管理辦法建立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的資本監管制度。這不僅體現在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等硬指標上,也體現在原則把握和監管取向上。”浦發銀行新資本協議辦公室總經理趙先信說,管理辦法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這與國際監管標準相一致,沒有加碼、也沒有退縮。
專家認為,提高次級債券等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以及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框架,在監管取向上體現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的接軌。
新管理辦法明確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提高了次級債券等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對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同時,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范圍。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將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框架。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認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框架不僅與國際監管標準相一致,而且非常必要。近幾年銀行案件頻頻發生,在操作風險上應給予更多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