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天氣終于有了“國標”。 安監總局、衛生部、人保部、全國總工會日前聯合修訂并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目前意見征集已結束。意見稿規定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記者了解到,這是1960年頒布《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以來,時隔52年首次修訂高溫勞動保護條例。
35℃以上為高溫天
意見稿首次對“高溫天氣”作了明確規定,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藥品。
40℃以上停室外作業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作業中暑可申請工傷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保護不力單位擔刑責
意見稿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