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毀的房屋(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不幸遇難的李寶林(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事故中不幸遇難的兩個人(圖左為李寶林,圖右為挖土機司機)。
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政府網站昨日晚間發布公告,通報了薩大路石材市場“5.15”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初步結果。通報稱,調查組確認這是一起由于挖掘機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誤操作導致的起重傷害事故,為一般性生產安全事故。
以下為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政府網站通報全文:
。大慶市安監局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指派事故調查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勘查。在事故現場,市公安局會戰公安分局工作人員正在維護秩序,并配合安監局進行現場勘察。市總工會、市監察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等部門陸續趕到現場后,共同展開調查工作。5月16日,市安監局副局長史振宇同志召集調查組全體成員,召開調查組第一次會議,布置調查組成員分工、確定調查層面、布置善后安撫、部署下步調查工作。經過調查組成員兩天的現場勘察、查閱資料和調查詢問,事故的基本情況已經查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組確認這是一起由于挖掘機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誤操作導致的起重傷害事故,為一般性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發生地點位于薩爾圖區薩大路石材市場C區(原薩爾圖區楊山屯)公路南側空地,一臺黃色輪式挖掘機(天津玖豐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玖豐牌JFL125-5型)朝東北停放,挖掘機距離李寶林養豬場住房22M,距左側簡易板房材料堆60CM,已經熄火,車門敞開,挖掘機大臂和鏟斗呈收回狀態,駕駛員左側安全保護鎖呈未鎖定狀態。駕駛員在駕駛室內靠右側的位置,頭部和右臂伸出駕駛室右側車窗,身體懸座在駕駛員座椅右側,其大腿外側根部靠座在駕駛座椅右側一個操控手柄上。房主李寶林在挖掘機正前方,對著駕駛室,趴在挖掘機前部橫梁上,腰部被挖掘機鏟斗壓著(經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法醫尸表檢驗認定,李寶林系腰部受外力復合性損傷而死亡)。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2年5月15日14時25分,大慶市薩爾圖區個體挖掘機車主劉繼峰(男,34歲,肇源縣古龍鎮永勝村西南得根屯農民)受雇于個體人員畢忠林,駕駛一臺輪式挖掘機,來到薩爾圖區薩大路勝利村石材市場C區,配合薩爾圖區城管局清除違章建筑(李寶林養豬場)施工。16時30分許,在拆除一段磚墻后,房主李寶林與城管部門達成緩拆協議,約定由房主在兩天時間內自行拆除,雙方在協議上簽了字。城管部門在房主簽訂協議后,通知拆遷人員撤離,并離開了拆遷現場。
挖掘機司機劉繼峰接到城管人員的撤離指令后,將挖掘機向后倒車停放在空地上,收起了挖掘機大臂和鏟斗。由于房主和駕駛員還在溝通事情(有一份目擊者證言證實房主李寶林向司機要名片,也有人證實司機與房主發生了言語糾紛),司機劉繼峰在未將挖掘機熄火的情況下,由挖掘機駕駛室右側窗戶向外探頭,與站在挖掘機正前方的房主李寶林說話。說話過程中,由于劉繼峰身體向右側傾斜并將頭部探出車窗,其身體的臀股部位壓到了挖掘機右側操作控制拉桿(該拉桿為挖掘機大臂的升降控制裝置,向前推動拉桿,大臂降落,向后拉則反之),致使挖掘機大臂瞬間向下降落。下降過程中,駕駛室右側緊挨駕駛室的液壓油缸缸體內側兩條突出的螺絲刮住劉繼峰的上衣肩膀部位,導致大臂降落的同時液壓缸將劉繼峰頭部擠壓在駕駛室的夾角處,致使其當場死亡;下降的挖掘機鏟斗在下降過程中將站在裝載機正前方、鏟斗下面的房主李寶林腰部擠壓在挖掘機前部橫梁上,造成李寶林當場死亡。
二、調查情況
經調查,李寶林養豬場的房產為市供銷聯社農工商聯合分公司房產,1995至1996年由農工商聯合公司建成,用于養豬,無產權證等證照。2000年左右出租給李寶林用于養豬,約定每年租金為5000元。2010年薩爾圖區政府在鐵西地區拆遷改造時,經過核查認定,將該豬場列為改造范圍,并根據審查面積做出了7-8萬元的補償,賠償款已支付給供銷聯社農工商分公司。2010年之后,供銷聯社農工商分公司以為該房產已經被拆除,未再向李寶林收取租金,李寶林仍在此處養豬。
2012年4月,薩爾圖區城管局執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先后多次到李寶林養豬場,調查詢問原房主,對李寶林下達拆遷決定,但始終未拆除。
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劉繼峰,男,34歲,肇源縣古龍鎮永勝村西南得根屯農民,個體挖掘機車主、司機,身份證號230622197810093057。
死者李寶林,男,55歲,望奎縣衛星鎮敏二村農民,在薩大路石材市場附近養豬,身份證號232324195709255372。
三、事故原因認定
挖掘機司機劉繼峰在挖掘機未熄火、安全鎖定裝置未鎖定的情況下,由挖掘機駕駛室右側窗戶向外探頭,與站在挖掘機正前方的房主李寶林溝通。溝通過程中,身體的臀股部位壓到了挖掘機右側操作控制拉桿,致使挖掘機大臂瞬間向下降落,降落過程造成自己和李寶林當場死亡,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薩爾圖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在下達撤離拆遷現場指令后,沒有及時督促挖掘機司機駛離現場,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