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社會公眾和企業關注的一些稅收熱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了解釋,并對公眾提交上網的一些問題作出了明確回答。
出差補貼憑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予以報銷的,可不征收個稅
問:單位給出差人員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和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補充醫療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比照補充養老保險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應與當月工資收入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暫不能比照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