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晨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擔任江西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春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徐濤等18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獲取商品銷售代理權、提高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關人員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63萬余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宋晨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晨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部分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宋晨光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