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公款吃喝、公款消費問題,有關部門早已三令五申,但現實情況依舊不容樂觀,以至于有了 “嘴上腐敗”入罪的呼吁。
九三學社中央列舉了一組數據:目前,全國一年公款吃喝開銷達3000億元。如此龐大的公款吃喝數額,擠占教育、衛生、醫療、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該社同時稱,國外行政管理費用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大多低于10%,如日本是2.38%、英國是4.19%、加拿大是7.1%、美國是9.9%。
為此,九三學社在今年兩會提案中指出,長期以來,對公款吃喝的處理,除了個別涉及貪污受賄外,其他的不僅沒有列入犯罪之列,甚至還得到放縱和鼓勵,這也是長期以來公款吃喝等政府浪費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日前,《人民日報》刊文,認為 “無論從法理講還是從現實看, ‘嘴上腐敗’都應盡早入罪,因為,醫治公款吃喝、公款消費,亟須入刑治罪這劑猛藥。”
將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等“三公浪費”納入《刑法》調節范疇,將“三公”經費等行政成本,納入政績考核范疇,決定官員仕途,這樣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那么, “嘴上腐敗”究竟該不該入罪?如何界定公款吃喝的“罪與非罪”是核心問題。將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等“三公”浪費問題納入《刑法》的調節范疇,用法律規范官員和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就立法技術層面,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對 “嘴上腐敗”追究刑責能否真正起到效果?對此,上海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林東品、潘書鴻、汪敏華三位主任委員從不同角度進行了闡述。
入罪之爭
汪敏華:我認為“嘴上腐敗”應該入罪。“嘴上腐敗”入罪是眾望所歸,可以填補相關法律規定的缺陷。
1987年6月,國務院發布 《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責成審計機關或財政機關對一切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及其所屬的工作人員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受損的國家財產應當追回。該規定列舉的相關行為有“嚴重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
1987年10月,國家財政部和審計署經國務院授權聯合發布《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對“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行為列舉為:“1.用公款請客、送禮,提高規定的招待標準; 2.違反規定,擅自公費旅游;3.違反規定,擅自給職工濫發實物;4.違反規定,擅自購置社會集團購買力專項控制商品; 5.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其他行為。”
1989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再次聯合發布 《關于在國內公務活動中嚴禁用公款宴請和有關工作餐的規定》,明令嚴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請。
2004年11月,國務院發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取代了前述 《暫行規定》及其 《施行細則》。但《暫行規定》列舉的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中,“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仍被新規定保留為“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行為,仍應予以行政處罰和處分。
從以上系列規定看出,懲治“嘴上腐敗”是黨和國家一貫主張,歷來的懲治原則始終是 “如果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具體的懲治措施僅僅限于民事范疇(向責任單位和個人追回受損國家財產)和黨紀、行政處罰,相應的刑法條款至今缺位。而“嘴上腐敗”入罪,正是對這一缺陷的彌補。
林東品:所謂 “嘴上腐敗”即是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其根本原因還是權力缺乏監督和制約。
因此,解決 “嘴上腐敗”要靠制度約束,沒有制度的約束,即使勉強入罪,也起不了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