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阿布都克熱木-馬木提暴力恐怖案并當庭宣判,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阿布都克熱木-馬木提自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以非法“臺比力克”活動等手段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積極物色人員,形成以其為首、吾布力卡斯木-買買提、托合提庫瓦尼-買買提等9人參加的暴力恐怖組織,并多次密謀、指揮組織成員踩點,確定恐怖襲擊目標,策劃暴力恐怖行動方案。2012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阿布都克熱木-馬木提在其家中召集恐怖組織成員,確定實施暴力恐怖行動,進行編組、分工,分發刀、斧等犯罪工具,演示實施恐怖襲擊的方法。當日下午18時許,帶領恐怖組織成員到達葉城縣幸福路步行街,持刀、斧瘋狂砍殺無辜群眾,當場致13人死亡,16人受傷(其中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阿布都克熱木-馬木提被當場抓獲,7名暴力恐怖分子被擊斃,另1名被擊傷后搶救無效死亡。在事件處置過程中,1名聯防隊員犧牲,4名公安民警受傷。
上述犯罪事實,有目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收繳的作案工具、現場視頻資料、法醫尸檢、傷情鑒定、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也供認不諱。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阿布都克熱木-馬木提組織領導恐怖組織,帶領、指揮組織成員并直接殺害無辜群眾,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出庭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親屬、部分被害人及其親屬以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