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設施保護所體現的國防利益與地方經濟發展的利益,實際上都是國家的根本利益,二者在本質上是同一的。軍事設施保護是關系國家全局的軍事利益,城市化進程和城鄉經濟的發展是富民強國之舉,是現代化的必由之路。但是,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鄉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地方經濟發展與軍事設施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凸現。據有關部門的調查情況看,當前我國地方經濟發展與軍事設施保護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違規建筑有損軍事設施使用效能
近年來,一些沿海發達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快速推進,民生環境得到極大改善。但是一些地方在進行城市規劃、開發建設、造橋筑路時既未能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也沒有征求軍事機關的意見,造成新設民生設施與軍事設施互礙互擾,影響了軍事設施使用效能的發揮和安全保密工作的開展。以軍用機場凈空保護與民生設施建設之間的矛盾為例,隨著地方經濟建設突飛猛進,一些原先地處城郊的軍用機場不知不覺中處于經濟開發區的“包圍圈”內,超高建筑物,人為漂浮物和電磁波等障礙物日益增多。這些障礙物破壞了軍用機場的凈空,對機場飛行訓練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又如,一些地方政府在規劃和審批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大型民生工程的開發建設項目時,不依法征求軍事機關意見,將一些大型城市生活性設施,建立于軍事設施周圍,造成了軍事設施的環境污染,影響了軍事設施使用效能的發揮,加大了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工作的難度。
部隊遂行軍事任務空間受到擠壓
在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農村城鎮化、鄉鎮城市化逐步推進的過程中,有些地方國防意識和法制意識淡薄,過分強調局部經濟利益,忽視國防安全利益,在制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經濟建設項目時缺少與部隊的協調,致使地方產業和部隊爭水域、地域,給部隊的正常訓練、演習造成了干擾。以地方造船業的發展與軍港保護的矛盾為例,個別造船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在地方政府的允許或默許下,擅自在軍港周邊或軍民合用港內違規填海造池,建設碼頭、船塢和廠房。而在一些沿海城市,由于海水養殖、捕撈業的發展致使艦艇航道受漁船擠占、堵塞,航行中受漁網、水箱干擾問題日趨突出,嚴重影響了部隊正常戰備訓練。部隊在軍港或軍民合用港內進行海上演習期間,仍然經常出現個別地方船只闖入演習海域并對勸阻置若罔聞或拖延駛離的現象,對部隊正常的演習秩序造成了一定干擾。某旅訓練點是一個集坦克駕駛、射擊、輕武器射擊、高炮射擊、汽車駕駛、裝卸載訓練和步兵營以下分隊戰術課題訓練的綜合性訓練場地,訓練設施配套齊全。但由于該場地所在地域被查明含有豐富的鋁礦石資源,當地居民和小廠礦受經濟利益驅使長期在該訓練場偷采礦石,導致作為射擊場靶檔的山坡被挖塌方,場地內更是坑坑洼洼,面目全非,已基本喪失了原有功能。
軍事設施產權矛盾引發軍地糾紛
近年來因軍事設施產權不清、軍事設施用地土地權屬模糊,不僅導致了軍事設施保護區域長期不能劃定,也對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安全保密造成了危害。以土地權屬為例,由于軍事設施用地的土地權屬不清,近年來駐村鎮部隊待規劃儲備用地被個別單位和個人以道路整修拓寬和改善生活設施為名所擠占的情況時有發生。以軍事設施產權為例,某基地戰術訓練場由于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致使部隊在遇有當地百姓采石、取土,破壞場地、影響戰術訓練的情況時卻無法據理力爭。由于軍地之間簽訂的訓練場地征地文書、場地協議、地籍圖等法律文件丟失,某海防團訓練場雖然被列為軍事管理區,但該訓練場的產權卻不歸部隊,致使訓練場四周邊界不清、標志不明,被占用和蠶食現象時有發生。
保護與發展中面臨新的法律困境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頒布以來,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以軍事設施保護法為核心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律體系。在此法律體系下,大到國家、省、市,小到地、縣、鄉(鎮),軍事設施保護工作都基本作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不斷深入,軍事設施保護在如何協調軍事利益和保障經濟發展利益關系方面的法律準備工作還顯得較為薄弱。
一是關于軍事設施的劃區域保護問題。根據我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國家對軍事設施的保護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這種以設施的使用效能、軍事價值及安全保密要求為標準,將不同的軍事設施劃入不同區域進行保護,是現行立法在貫徹“分類保護、確保重點”方針上邁出的關鍵一步。它不僅有利于軍事設施管理機關在不同類別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突出重點,防止厚此薄彼,而且有助于國家在實現軍事設施保護的同時兼顧其他社會利益。然而,對軍事設施劃區域保護的法律模式還有待進一步細化,特別是在涉及具體種類的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現行立法仍顯得較為粗糙。
二是關于軍事設施在部分具體、特殊情形下國防資產流失的預防。雖然國防資產具體制度的設計對軍事設施保護并不一定具有普適性,但畢竟軍事設施保護是國防資產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依托國防資產的整體制度去實現。因此,積極吸收國防資產的立法成果為軍事設施保護所用,既是促進國防建設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加強軍事設施保護的題中應有之義。遺憾的是,目前國防資產流失的法律防范幾乎是被國內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遺忘的角落。首先是國家對國防資產所有權的行使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其次是國防資產流失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嚴重滯后。這些法律制度的缺失都成為了發展地方經濟背景下影響軍事設施的保護的不利因素。因此,完善軍事設施保護的相關立法,積極、妥善、慎重解決好這一矛盾,不僅是當前我國軍事法學建設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統籌兼顧經濟發展利益與國防利益,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鄔小麗 張紅生 作者單位:解放軍理工大學社會科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