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時任云南省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開公車去給岳母遷墳,途中車輛墜崖,張文新與其妻李冬梅在事故中身亡。
兩年后,張文新之子張鑫將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母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賠償張鑫和他的外公李國榮34萬元。
簡單的事故責任
事故并不復雜。2009年3月的最后一天,張文新開車從尋甸出發去昆明,車上另有四個乘客,包括他的妻子李冬梅。他們要到昆明市東川區湯丹鎮為李冬梅的母親遷墳。
當時,張文新的車速大概是每小時49公里。就在要駛達目的地的時候,車輛突發事故,翻墜于道路北側90.8米外的村子便道上。事故造成了包括張文新夫婦在內的3人死亡,另兩人受傷。
昆明市公安局東川分局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張文新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他傷亡人員無責任。
父母突然辭世,張鑫和外公李國榮相依為命。從2009年12月到2011年7月,張鑫和李國榮多次前往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要求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張鑫的代理律師胡瓊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一開始,單位還說要管他父母的善后事宜,可拖了兩年,也沒有進展。于是,張鑫和外公李國榮將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告到法院,索賠李冬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費、食宿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6萬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1萬元。
公車借給工作人員是“關心和照顧”
在張鑫訴諸法院之前,張文新“公車私用”的問題并不是雙方商討的焦點。據報道,事發后,尋甸縣委縣政府對加強公務車管理工作進行再強調、再重申、再部署、再要求,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011年7月4日,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在訴訟過程中,“公車私用”成為雙方避無可避的關鍵前提所在。
張文新使用這輛車的時候,花了300元的費用。基于此,胡瓊花認為,車輛所有權人(即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記者注)把車借給張文新有償使用,違反了相關規定,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在這個問題上,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卻有完全不同的理解。
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把兩者之間界定為“車輛借用”關系,是“基于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生活的關心”,才將公務用車借給張文新處理個人私事,是對工作人員的“一種關心和照顧”,屬“人之常情”,其情形“同朋友之間基于友誼而借用車輛是一致的”。
在法庭答辯時,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表示,“將車借給張文新使用不存在過錯”。事故車輛“經檢驗合格”,不存在安全隱患,也不存在未盡管理上的義務,“迄今為止尚未有法律法規規定單位不準借車輛給單位工作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