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7日,浙江省建德市一農村集市上的標有“內部特供”字樣的白酒。龍巍攝
調查動機
特供對于我們來說并不陌生。從最初的特供酒、特供牛奶到特供蔬菜,特供似乎已經見怪不怪了。值得深究的是,為何在政策三令五申、法律明令禁止的情況下,“專供”、“特供”現象依然大量存在?
針對濫用“特供”、“專供”標識的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嚴查超市、商場、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所售商品,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出過《關于嚴禁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的緊急通知》,且在此后每間隔一兩年就會發出類似通知。但多年三令五申,卻仍然沒能改變“特供”、“專供”充斥各類市場的現狀。
《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由于許多商標系國家機關及其下屬單位授權使用的,因此工商部門在實際執法中存在種種困難。要徹底清除此類商標宣傳,必須打破一直以來由工商部門“一肩挑”的局面,由更多的黨政部門聯合參與整頓,媒體、公眾共同配合,形成圍剿之勢。
“特供”“專供”商品網上泛濫
2011年11月,北京各大超市里的魯花食用油、燕京啤酒等產品紛紛進行了一次“變臉”,過去包裝上突出的“人民大會堂”字樣悄然消失。加多寶集團在2011年8月中旬出廠的王老吉涼茶仍有“人民大會堂宴會用涼茶飲品”字樣,在此后的新品中卻突然消失。北京三元牛奶部分規格的產品也在這一時段突然啟用新包裝,舊包裝上的“人民大會堂宴會用乳制品”字樣則被“用時間丈量新鮮”的紙條覆蓋遮擋。
這些突如其來的變化,皆源于一份《關于開展清理整頓部分商品濫用“特供”、“專供”標識專項行動的通知》。
這份由國家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四部門共同發出的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在商品的包裝及標簽上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內容,大肆炒作“特供”、“專供”概念,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特別是一些經營者使用含有“國家機關專供”、“國家機關特供”的包裝及標簽,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四部門決定9月至10月聯合開展清理整頓部分商品包裝、標簽上濫用“特供”、“專供”標識專項行動。
魯花食用油等產品的反應,讓這份通知看似立竿見影。然而,在專項行動結束兩個月后,“特供”、“專供”商標并沒有從人們的消費視野中徹底消失。《法制日報》記者走訪發現,實體市場中帶“特供”、“專供”等字樣的商品的確已經較少,但在網絡市場里,這一現象卻仍然泛濫。
在著名網絡交易商城上,輸入關鍵詞“特供”或“專供”進行搜索,立馬會跳出大量包裝中帶有“特供”、“專供”類字眼的商品,其中以酒類居多。例如,直接表達的有“西鳳酒警備區特供45度500ml”、“西鳳酒××系統專供”、“茅臺五星內部特供酒53度500ml”等等;還有一些商品采取較為委婉的方式進行包裝,例如該商城上銷售的“口子窖北京特供酒”等。
記者隨后又登錄了多個專賣酒品的網絡商城,例如“購酒網”等,同樣發現了大量打著“特供”、“專供”旗號銷售的商品。例如,購酒網上的“52度酒鬼內部特供酒”、“五糧液特供專用(水晶裝)”、“五糧液人民大會堂國宴專用酒”、“五糧液國賓專用”、“茅臺內部專供酒”、“貴州茅臺酒北戴河暑期特供”、“茅臺五星鐵路特供”等等。
除了酒類外,其他商品也存在類似現象。例如,在網絡商城“1號店”上,就銷售了一款名為“京供一號”的“五常特供國米”。
特供商標背后的產業鏈
長期以來,“特供”、“專供”商品盤踞于各類商場的貨架之上,有著極為廣泛的消費者。然而,對于這些神秘的、帶有某種特權消費味道的“外衣”,人們卻知之甚少。這些“特供”、“專供”商品是否取得了所標榜的國家機關、單位授權?抑或商品本身就屬假冒?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雖然假冒商品打上“特供”、“專供”旗號的情況十分普遍,但進入大型商場、大型網絡商城的,大多為真貨。以上文中提及的多個網絡商城為例,它們均有著“正品行貨”的服務承諾,甚至有的商城提出“假一賠十”的承諾,在消費者中也均廣受認可。
那么這些“真貨”身上的違規商標,究竟是否經過了授權?
以魯花花生油為例,2011年5月,浙江省溫州樂清市工商局清江工商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一家大型超市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店內有大幅的魯花食用油的墻面廣告,廣告詞包括“魯花,人民大會堂宴會用油”、“發福利送親友,首選國宴用油”、“你知道嗎?送國宴油更體面哦”等。
經執法人員確認,生產廠家使用“人民大會堂宴會用油”字樣的廣告已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規定。
后經媒體調查發現,使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相關建筑名稱用于商業宣傳背后,有著一條完整的“產業鏈”:一般由這些單位出具一份“授權書”給某廣告公司,授權該公司對這些字樣或圖形在商標、廣告中的使用進行統一規范管理,再由廣告公司對企業進行分銷。
除了此類做法外,《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了另一種情況。
白酒經銷商王云每年會固定向茅臺、五糧液酒廠訂購一定數量的酒,用于本系統內接待等,出廠時就在包裝中打上××系統特供。幾乎每年訂購的數量都會比實際使用數量多一些,所以就有一部分會流出來用于銷售。王云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些酒并不能在市面上賣,但是拿到同一系統的地方機關去賣會很好賣,因為質量一樣,但價格便宜很多。
“小工商怎么敢挑戰大單位”
2011年12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再次發出《關于持續做好含有“特供”、“專供”等內容廣告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鞏固3個月前開始的專項行動整治成果。
事實上,已經很難數清這是工商部門第幾次發出此類通知了。《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過《關于嚴禁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的緊急通知》,此后的2008年10月、2010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又分別再次發出類似通知。
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介紹,這些廣告行為直接違反了廣告法,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政策上三令五申,法律上明令禁止,但這些都沒有改變“專供”、“特供”現象仍然大量存在的事實。
“這里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的一些國家機關、單位的確存在貪圖小利的行為。”劉俊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種行為后果是十分嚴重的,實際上是把公權力的信譽抵押給了商家,如果商家信譽受損,那么你的信譽也勢必跟著受損,而你并不知道產品質量是好是壞。
劉俊海提出,實際上這些單位沒有權力授予企業可以違反廣告法,以國家機關或者容易使人聯想到國家機關的這種方式去做廣告、賣牌子。這容易違反我們改革開放以來確定的政企分開原則,混淆了國家機關的運動員和裁判員之間角色的劃分,使老百姓懷疑國家機關又賣牌子了,又有權錢交易了,盡管實際上沒有,但是也會玷污國家機關的社會形象,貶損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對于這種行為,不僅應該在道德上予以譴責,也應該在法律上追究責任。”劉俊海說。
而這一層關系的存在,也成了工商部門在整頓、清理“特供”、“專供”商標行動中最難逾越的阻力。“那些掛名特供的都是一些大部委大單位,你地方上負責執法的一個小工商怎么敢挑戰大單位?所以在執法上很多工商部門有顧慮。”劉俊海認為,這正是政策上三令五申、法律上明令禁止,卻還是未能清除此類商標的根源所在。
“過去幾年我們的做法,大多都是由工商部門單獨在負責整頓清理,這實際是不能根本解決問題的。要想徹底清除此類廣告,必須打破工商部門‘一肩挑’的模式。在中央,不能光工商總局發文,應該聯合中紀委等單位一起參與;在地方,工商部門要主動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劉俊海建議,在打擊“特供”、“專供”商標上,應該各方聯動多管齊下,形成圍剿態勢。(記者范傳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