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8日就《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管理辦法擬規定,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登記身份基本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據了解,預付卡(購物卡)分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關購卡信息的預付卡。不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該管理辦法擬規定,購卡人存在以下異常行為的,發卡機構也應要求其使用實名:故意化整為零、拆分購卡金額的;一天內購買接近1萬元數額的不記名預付卡超過3次(含)的;發卡機構有合理理由認為購卡人故意逃避購卡實名制的其他行為的。
該管理辦法擬規定,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人民幣(含)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時,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購買預付卡不得使用信用卡。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用于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具有向發卡機構為客戶開立的網絡實名個人支付賬戶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資金限額為100元。
該管理辦法還擬規定,對于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預付卡,發卡機構應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方便持卡人繼續使用。持卡人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預付卡要求換發新卡的,發卡機構應予換發。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能掛失,可設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可不掛失,可設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記者田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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