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設補助金 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資金不得用于機構運轉、設備購置等支出,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挪用、騙取
財政部昨日消息,中央財政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專項資金,資金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救助機構運轉、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挪用、騙取補助資金。
對省級政府轉移支付
按照規定,補助資金實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納入同級預算,籌集、分配、下達、支付和監督管理補助資金。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規定要求,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省(區、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當年工作實施方案和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民政部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報財政部審核后于當年5月底前分配下達補助資金。
建立救助績效評價制度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人次數、是否積極開展主動救助、是否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特殊救助對象跨省(區、市)接送的協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揮霍浪費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今年8月中旬,國務院發意見要求加強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意見提出,財政部門要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保障工作,地方財政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中央財政給予專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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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