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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征收出現兩種解釋”,中國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7日稱,凡9月份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同時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月30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稅起征點由此前的2000元人民幣提高為3500元,修改后的個稅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
該負責人舉例稱,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該負責人稱,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解繳稅款入庫。 (記者 石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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