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故宮的“會所門”到劉老根“會館門”,當前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方面缺乏規范,在實際操作中造成無法可依。就此,國家文物局日前對各地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和遺址類博物館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昨天(8月31日)公開發布《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以期規范經營性活動。《規定》要求,國有文保單位搞經營不得對公眾設門檻。
《規定》明確了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經營性活動,是指在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開展的經營性活動。
一方面,《規定》鼓勵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開展與自身性質、任務相適應,面向公眾的服務類經營性活動。另一方面,《規定》要求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經營性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經營性活動的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文物事業發展,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其中,經營性活動由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為主體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方案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如需與其他機構合作,應當簽署合作協議并報相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且合作協議不得超過5年。
《規定》特別禁止以以下方式開展經營性活動:背離公共文化屬性,以各種名目對公眾設置準入門檻的;將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租賃、承包、轉讓、抵押文物保護單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開發的;妨礙公共安全,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安全隱患的;其他違背法律法規情形的。
《規定》要求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加強對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的監督管理。凡違反本規定開展經營性活動,應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個人的責任。其他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經營性活動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在印發該《規定》的同時,國家文物局還要求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加大對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的執法檢查力度,確保文物安全、嚴格依法經營的前提下,提升文物博物館單位面向社會、面向公眾的服務水平。(記者 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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