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對與社會管理創新
從2011年2月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班以“社會管理創新”為主題,到5月30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專門研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問題,再到胡錦濤總書記在“七一”重要講話中特別強調“全面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這一切都體現了黨中央對社會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也標志著我國進入了全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時期。當前我國正逐步邁入風險社會,突發事件的頻繁爆發考驗著政府的社會管理能力,也對政府的社會管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當前應對突發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將成為各級政府在相當長時期內努力破解的重大課題。
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是社會管理的緊迫任務
社會管理是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運行條件和社會環境進而促進社會和諧的活動。應對突發事件是當前社會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這是基于我國當前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性特征的現實選擇。
當前我國正處在突發事件的高發時期。正如胡錦濤總書記在“七一”重要講話中所深刻指出的,“當代中國正經歷著空前廣泛的社會變革。這種變革在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突發事件就是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的集中爆發式的反映。近年來,突發事件爆發頻仍,且呈現出性質復雜、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大的趨勢,對經濟發展、社會安全、公共秩序、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而且隨著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化,發展中的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仍將面臨突發事件所帶來的嚴峻考驗,突發事件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制約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社會管理所面臨的這些深刻變化,是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沒有現成的應對經驗可以照搬,不僅加大了社會管理的難度,也對新形勢下提高社會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嚴峻挑戰。要有效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這既是繼續抓住和用好我國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的迫切需要,也是對人民群眾在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后對黨和政府的新期待的積極回應,對確保社會穩定有序、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當前應對突發事件存在的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突發事件,近年來在全力應對包括非典、汶川特大地震、國際金融危機和其他各類重特大突發事件中,不斷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社會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但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化,相對于復雜多變的社會安全形勢,我國現有社會管理理念、體制格局、方法手段、法律政策等與有效預防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實需求之間還有一定的差距。
第一,風險意識有待加強。經歷了長期的和平建設,一些政府部門缺乏對社會風險的警覺,對社會輿情不敏感,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對各類突發事件缺乏應有的心理準備和預防措施,當突發事件驟然而至時容易陷入被動地位,難以做出及時的應對,喪失處理突發事件的最佳時機,影響了突發事件的應對成效。而廣大群眾面對突發事件時容易喪失理性,驚慌失措進而采取消極的不理智的行動,降低了社會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二,過于強調“政府負責”,社會參與不足。政府力量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得到了比較充分的發揮,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政府體系之外的各種社會力量則表現出一定的被動性和滯后性。如何改變政府在突發事件應對中“孤軍奮戰”的做法,把社會各方力量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作用發揮起來、力量凝聚起來,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突發事件應對的新型社會管理工作格局,還有待進一步探索。
第三,重視事后應對,忽視源頭預防。突發事件應對不僅包括事后的應對和恢復,還包括事前的防范、預防等方方面面,突發事件應對的著眼點應將事后補救與源頭預防相結合。而我國現有的突發事件應對注重于事件爆發后采取緊急的應對措施,在突發事件的防范方面所做工作不足,缺乏預防突發事件的準備,直到突發事件發生甚至造成嚴重后果后才被動應對,加大了應對突發事件的社會成本。
第四,在依法管理方面比較薄弱。近年來,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形勢下,我國加快了突發事件應對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設步伐,制定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并形成從國家總體預案到專項預案,從國家部門預案到地方預案的預案體系。但應對突發事件各個具體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預案操作性和針對性還有待完善。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