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房人均最低面積未做規定
——關于《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修訂有關情況的問答
三類問題困擾房屋租賃市場
問:為什么要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答:2007年2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市政府第19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頒布實施以來通過加強監管、規范出租行為,維護了正常的租賃秩序,保障了出租人、承租人的權益。《規定》實施以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租賃關系不穩定,出租人擅自縮短租賃期限、提高租金標準,侵害承租人承租權益。二是群租現象較為突出,造成較為嚴重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群租擾民引發大量社會糾紛。城鎮地區表現為成套住宅分割出租供多人居住,城鄉結合部地區則表現為宅基地上加蓋簡易樓成規模出租營利。三是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活動不規范,擾亂了租賃市場秩序,引發社會矛盾。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規定》解決房屋租賃管理中存在的新問題。
明確出租人承擔的安全責任
問:群租問題是當前租賃市場存在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此次修改《規定》對群租行為是如何規范的?
答:群租現象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干擾了周圍居民正常的居住和生活,引發鄰里糾紛,社會各方面十分關注群租現象的治理。修改后的《規定》主要從兩方面對群租活動進行了規范:
一是規定了房屋出租的限制條件,并對違反限制條件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修改后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市公安、市規劃、市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作為臥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對集中出租房屋達到一定規模時(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租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出租人應當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作出規定,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修改后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人、單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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