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稱,此規定直擊熱情高漲的央企海外投資“軟肋”
針對央企海外資產監管的兩份重要文件,近期在國務院國資委的主導下“重磅”出臺。國資委網站27日正式對外公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這兩份文件已經國資委第10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門)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都將受此文件約束。《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內容不僅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并對境外經營中普遍存在且易引發國有資產流失的個人代持股權、離岸公司監管、外派人員薪酬等特殊業務提出了規范要求;對于境外金融衍生業務,《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也明確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最值得關注的是,在《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中均明確了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中對于境外企業管理失控、越權投資、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和產權監管制度,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國資委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央企集團成為責任主體,就意味著今后負責人必須要對海外投資失誤‘買單’。”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這兩份醞釀已久的文件出臺,猶如一把利劍直擊熱情高漲的央企海外投資“軟肋”。
根據國資委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中國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超過1.5萬家,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存量2588億美元,境外企業資產總額超過1萬億美元。其中,國有企業占據了半壁江山。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