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基礎工程
徐顯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著名法學家,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理學研究會會長。迄今已出版多部專著,發(fā)表學術文章百余篇,在法理學、憲法學、人權研究等領域取得了豐碩成果。
對話嘉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 徐顯明
主 持 人: 殷泓 王逸吟
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法律體系的形成有哪些主要標志?我國的法律體系有什么特征?今后完善這個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什么?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與著名法學家、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展開了對話。
法律體系的形成有四個標志
記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如期形成。在您看來,這個體系形成的主要標志有哪些?
徐顯明:我認為,判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主要標志應是:第一,調整不同社會關系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部門應當齊全;第二,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應當制定出來;第三,以法律為主干,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配套實施的規(guī)范應當制定出來;第四,法律體系內部應當做到科學和諧統(tǒng)一。這四個標志都具備了,就可以說在形式上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進一步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到,法律體系是否形成,還有實踐標準。一是現(xiàn)行法律與我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fā)展需要是否相適應;二是國家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基本做到了法治化,即各種社會秩序是否是基于法律調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三是公民各項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是否是基于法律而實現(xiàn)的;四是各種公共權力是否是依法設立、依法行使并受到法律制約。這四個標準統(tǒng)一起來,就是判斷法律體系是否形成的實際標準。我認為,無論從形式上看還是從實際上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均可以認為已經形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是法律體系的本質特征
記者:這個法律體系有哪些特征?
徐顯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工程,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的歷史進程。概括地說,這個法律體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xiàn)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性質,這是它的本質特征。法律體系的性質由其所處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制度必然有本質的不同。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我們的國體;我們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政體,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這就決定了我們建立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
由這個法律體系所確立的各項制度,必須有利于鞏固和發(fā)展社會主義的各項事業(yè),以體現(xiàn)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都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fā),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際出發(fā),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fā),來思考、設計和確立。
第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xiàn)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要求,這是它的時代特征。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發(fā)展進程。我國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不斷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需要,經歷了從起步到形成的各個階段。
法律體系的發(fā)展歷程表明,法律體系建設與改革開放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關系。一方面,改革開放為法律體系建設提供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另一方面,法律體系建設為改革開放提供法制環(huán)境,提供促進、規(guī)范、指引和保障。法律的特點是“定”,一旦規(guī)定下來,全社會都要一體遵循,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改革的特點是“變”,是變革原有的體制和規(guī)則。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就是“定”與“變”的辯證統(tǒng)一過程。
第三,這個法律體系是統(tǒng)一而又多層次的,這是它的結構特征。新中國成立后,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不同情況的需要,根據(jù)憲法確定的“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我們確立了統(tǒng)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踐證明,這種統(tǒng)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
與這一立法體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構成上表現(xiàn)為統(tǒng)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征,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一立法體制也決定了各構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說,憲法是核心、是根基,法律是主體、是主干,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是補充、是枝葉。
第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形成過程中,既借鑒了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也吸收了中華傳統(tǒng)法制文化中有益于我們今天發(fā)展的因素。當然,更多的還是我們基于需要而進行的創(chuàng)造,這三者的結合,可以稱之為文化上的特征。
第五,中國特色社會法律體系具有建構性特征,它不像西方法治國家那樣,其法律體系是經上百年甚至幾百年演進而成的,我們是將其作為一個法治目標,經過積極建構而使其形成的。
法律體系是動態(tài)的、開放的、發(fā)展的
記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形成,但它不會停留在這個階段,是嗎?
徐顯明:這也正是我要談到的這個法律體系的第六個特征:動態(tài)的、開放的,這是它的發(fā)展特征。經過30多年的努力,從整個國家法制建設來講,無法可依的狀況已經得到根本解決,這在我國法治史上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但是必須看到,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并隨著社會實踐的發(fā)展而不斷發(fā)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chuàng)新,它必然是動態(tài)的、開放的、發(fā)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
我國還處于改革、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處于完善過程中,因而反映和規(guī)范這種制度和體制的法律體系必然具有穩(wěn)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tǒng)一的特點。因此,我們不能用靜止的、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體系,而應保持發(fā)展的、開放的態(tài)度。
記者: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座談會上,吳邦國委員長指出,法律體系形成后,今后立法工作任務依然艱巨而繁重。您對此是如何理解的?
徐顯明:是的。社會實際變了,我們就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修改原有的法律,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以適應調整新的社會關系的要求。
在發(fā)展和完善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問題都必須依靠法律規(guī)范來解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歷來是多種多樣的,除法律外,還有道德、風俗習慣、行業(yè)規(guī)范等。需要以法律手段來調整的,才考慮制定法律法規(guī),通過國家強制力解決;能夠通過其他調整手段解決的,就不宜制定法律,要避免國家過多、過深地干預公民和社會生活。
我還要特別指出三點:其一,法律體系形成之后,立法的重要任務將從過去的制定新法為主,轉到立、改、廢、編、釋、審的并重上來,立法方式完善的任務仍很繁重;其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是個沒有止境的過程,尤其是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仍是立法的兩大難題;其三,提高立法質量是立法的永恒主題,要使我們的法具有正義性、合憲性、規(guī)范性、穩(wěn)定性、可預測性、可操作性和可訴訟性,這幾性同時具備,才可稱之為高質量的立法。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