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結束的春節長假,在絕大多數人得到7天休息的同時,也有一部分勞動者仍堅守崗位。既然是法定節假日,能不能對加班要求說“不”?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強制加班?記者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專家。
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這一規定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目前,我國實行勞動者八小時工作制,并規定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休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幾方面的前提條件需要同時滿足。首先,必須是出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說明,經工會同意。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第三,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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