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12日),福建省龍巖市建設局對此前網絡曝出的“9年不上班領空晌者”作出了正式處理決定。
決定內容如下:
一是繼續做好江進祥同志的思想工作,促其轉化,提高認識,改正錯誤;
二是市城建監察支隊于2月12日在《閩西日報》上發布公告,通知江進祥按期回單位上班。若逾期(超過15天)仍不回單位上班,將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處理;
三是市城建監察支隊將以此為鑒,從這件事中吸取深刻教訓,嚴格干部人事管理,進一步健全完善監督機制,全面加強干部隊伍的教育監督管理。
另外,龍巖市建設局還對江進祥本人作出如下介紹:江進祥同志,男,漢族,永定縣人,1956年9月生,1976年2月參加工作,無黨派人士,現為龍巖市城建監察支隊科員,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江進祥同志原系龍巖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秘書科科長。2002年4月28日,在擔任市人大二屆一次會議秘書處信訪組工作人員期間,違反大會紀律,未經大會秘書處同意,佩戴大會工作人員工作證,擅自向參會代表散發反映污水處理廠附屬工程水管質量問題的個人信件,在代表中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構成違紀。
會議期間,45名市人大代表聯名向市人大提交了《關于強烈要求依法查處江進祥的建議案》,要求嚴肅查處江進祥的違紀行為,并清理出公務員隊伍。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對江進祥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但江進祥始終不承認其錯誤。
2002年5月16日,龍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對江進祥作出停職檢查的決定。江進祥仍不能正確對待組織決定,在停職檢查期間,長期擅離工作崗位,嚴重違反機關工作紀律。
2002年8月20日,市人大環保委在《閩西日報》上發布公告,要求江進祥在15日內回單位上班,逾期不歸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公告后,江進祥仍不回單位上班。鑒于江進祥長期曠工,2003年5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江進祥行政撤銷科級職級的處分。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據此作出《關于給予江進祥同志行政撤銷科級職級處分的決定》(巖常辦[2003]32號)。
江進祥不服,提出申訴。2003年7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進行了復核,決定維持對江進祥撤銷科級職級處分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江進祥已不適宜繼續留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經組織協調,2003年10月調往市城建監察支隊工作。
江進祥不服從組織處理決定,不到城建監察支隊上班。支隊人事科多次聯系江進祥,均聯系不上。后與其妻子聯系,要求江進祥到支隊上班,其妻答復說江進祥身體不好,無法上班。支隊人事科的同志告知其妻,如果江進祥確實無法上班可申請辦理病退,其妻不同意。期間,江進祥通過各種途徑反復上訪,強調他是因反映腐敗問題而受到不公正處理,要求更改處理決定。
江進祥一直未上班,支隊及主管部門沒有嚴格執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負有一定的責任。但是,考慮到江進祥的情況比較特殊,其個性比較強,對組織的處理決定一直非常抵觸,且其家庭比較困難,為避免激化矛盾,單位對他多予寬容。只發基本工資,其它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責任編輯:楊云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