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11月18日)印發《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
《規定》共十三條,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明確了對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的法律監督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是檢察機關的一項內部工作機制;規定了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范圍;明確了同步審查的責任主體;確定了同步審查的程序;規定了同步審查的重點;規定了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出現意見分歧的處理方式;規定了研究協商程序;明確了同步審查的責任追究等。
《規定》指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是同步審查的主要責任主體,上一級檢察院負督促和制約的責任。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庭審后,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當將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報送上一級檢察院;有量刑建議書的,應當一并報送。地方各級檢察院收到同級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和量刑建議書后,應當指定專人及時審查。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后,應當立即審查。
《規定》確定了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的八方面內容,如認定事實、采信證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錯誤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錯誤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重罪判輕罪、輕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響公正判決的違法犯罪行為等。
《規定》特別指出,對于重大、疑難、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檢察院、法院之間,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上一級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上下兩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和偵查部門共同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上下兩級檢察院對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已經同步審查的,上一級法院針對同一案件作出的第二審裁判,收到第二審裁判書的同級檢察院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及時審查,一般不再報其上一級檢察院同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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