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條款,明確將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草案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也將按上述規定處罰。
草案規定,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也將定罪處罰。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對于終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來說,是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質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我國每年有100萬人進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腎臟移植;每年有30萬終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臟移植,而這其中僅有大約1%的患者能夠獲得器官移植的機會。“供體”的短缺導致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存在。
此前,由于我國刑法沒有直接針對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罪名,今年北京首例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只能以非法經營罪起訴犯罪嫌疑人。(記者周婷玉、崔清新)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