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存在著市場不夠規范、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等問題,特別是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發的境外勞務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草擬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對外公布。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征求意見稿的有關內容接受了記者采訪。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
為了從源頭上保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素質和能力,征求意見稿提高了準入門檻,明確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記錄等,此外還在管理人員資質、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確規定相關條件。
為了規范對外勞務合作活動,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責任。首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充分了解境外雇主和用工項目的情況,確保所提供的境外用工信息真實、客觀,有關重要用工信息應當經境外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其次,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境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后方可在境內招募勞務人員,勞務合作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必須包括工作內容、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報酬和生活條件等與保障勞務人員權益相關的條款。另外,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或者直接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協助落實境外雇主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并協助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此外,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服務合同除應當載明服務項目、服務費用及收費方式、境外工作期間的管理和服務責任以及境外發生緊急情況時對勞務人員的協助、救助責任等事項外,還應當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要求勞務人員提供押金或者擔保。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如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以下情形:以虛假的境外用工信息欺騙、引誘他人出境務工的,未與境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就在境內招募勞務人員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合同或者未協助落實勞務人員與境外雇主訂立勞動合同的等,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責任編輯:楊云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