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吞掉慈善組織的空間
盡管國人的慈善公益之心日益強烈,但慈善公益制度供應卻顯著滯后,政府針對慈善公益事業的種種措施名為規范,實為限制。
要創造一種優良治理秩序,容許社會發育,容許慈善公益事業繁榮
中國慈善公益事業也許出現了一次大倒退。
7月7日,民政部等五部委發布《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其中規定,各慈善公益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金必須“全部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于恢復重建。”
此前,中國的慈善公益事業存在種種制度限制,比如,青海玉樹地震之后,民政部對慈善公益事業采取了一種不合理的管制措施,發文確認十五家可以展開救災募捐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十五家之外的任何其他機構不得開展救災募捐,已接收救災捐贈的,要將所募捐款轉交上述機構。這等于人為地限制、甚至取消了經過合法批準成立的眾多慈善公益組織的權利和利益。
這樣的事情其實之前經常發生,人們已經見怪不怪,而強令要求各慈善公益組織“匯繳資金”卻是前所未有的事情,1998年抗洪、2008年汶川地震等大災中的慈善捐款,均未遭遇如此對待。所以就難怪,這一次連附屬政府各部門的慈善公益機構也對匯繳資金的要求采取消極抵制態度。按照政府這一文件,民眾企業的捐款將與財政資金混雜在一起使用,這些機構根本無法向捐贈人作出明確說明,他們將喪失最基本的信用。
五部委要求各慈善公益組織向青海省政府匯繳資金的安排是荒唐的,應當予以糾正。這樣的做法完全違背了向這些機構提供捐贈的民眾、企業的初衷,更遭糕的是,這種做法等于把慈善公益組織變成了青海省政府籌措財政資金的一個渠道,成為了政府的第二財政、第三財政。這當然也就從根本上取消了慈善公益組織存在的必要性。
人們目前十分關注財富再分配問題,并把眼光盯在政府身上。實際上,任何一個正常社會都存在一個自發的財富再分配機制,這就是慈善公益事業。金錢富余的一些人捐獻出自己的錢,通過專業、獨立的慈善公益組織,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社會弱勢群體,這就是社會內生的再分配機制。當然,這同時也是一個社會自發的公共品供應體系,通過這一體系,不少處于相對弱勢的社會成員將會獲得公共品供應,比如災難救助、接受教育的機會等。一個社會要構造相對均平的財富結構、相對和諧的社會關系,離不開這樣一個自發的財富再分配機制。
而這一機制運轉的前提是,慈善公益機構可以獨立地運轉。慈善公益機構的資源來自民眾、企業的自愿捐助,他們必須就此對捐贈人負責,從而獲得捐贈人的信賴。捐贈人的信賴是慈善公益資源最可寶貴的財富,為此,慈善公益機構必須盡可能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和機構的宗旨利用這些資源,并且,必須讓捐贈人最直觀地看到這一點。因此,慈善公益機構必須盡可能直接地讓捐贈人看到捐款的具體使用對象、方式和效果。因而,慈善公益機構獨立使用自己的資源,也就成為他們生存、發展的前提。
如此一來,慈善公益機構的財富再分配和公共品供應之覆蓋范圍,就會與政府有所不同。而這,恰恰是慈善公益體系對社會的重大價值所在。在財富再分配和公共品供應領域,慈善公益體系與政府各自做自己的事情,反而有利于實現公共品的無縫隙覆蓋。在此,社會和政府形成一種既分工又合作的關系。
而五部委的文件,恰恰從根本上取消了慈善公益組織的獨立性。本來是應該鼓勵政府與社會的這種既分工又合作的狀態,但五部委的舉措卻是政府吞沒了社會,導致慈善公益組織無法生存下去了。人們不免奇怪,五部委為什么會如此輕易地出臺嚴重損害慈善公益事業的紅頭文件?恐怕不能不說,這個文件的出臺表明,在政府官員眼里,從事慈善公益事業的機構,哪怕是官辦機構,都不具有自己獨立的地位,不享有自己的法定權利。甚至可以說,官員們對慈善公益事業的存在本身是懷有戒心的。也因此,盡管國人的慈善公益之心日益強烈,但慈善公益制度供應卻顯著滯后,政府針對慈善公益事業的種種措施名為規范,實為限制。
這樣的心態必須改變。要創造一種優良治理秩序,必須容許社會發育,而容許慈善公益事業繁榮,是第一步。
審計署最新數據顯示,截至7月9日,全國共接收“玉樹地震”捐贈款物106.57億元。其中尚未投入使用的資金有98.43億元,而中央財政今年撥付的重建專項資金為90億元。
也有人稱,青海省現在拿出的項目清單尚不具體,很難持續監督每一筆善款的流向,許多負責人甚至流露出彷徨之色,“未來慈善組織到底做什么?災難時幫助政府募款嗎?”
但這些解釋受到質疑。多位行政法律、慈善領域研究者稱:“這個《通知》對公募權利的限定本身就不合理,它臨時取消了大批慈善組織的公募權利。不是協商競爭的結果,而是行政命令。”
[責任編輯:楊云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