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泥頭車等重、中型貨車一年3次超載最高可罰8萬元,套牌假牌車將被罰款5萬元。
7月30日,廣東省深圳市政府召開條例實施動員大會,會上深圳市交警局局長劉鳳俊通報,條例在國內首創了“累計加罰”、“一違多罰”和“社會服務令”等規定和制度,綜合利用多種方式提高違法成本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對于條例中相關的安全教育、社會服務和征信制度的實施,劉鳳俊表示,將在該條例實施之日起的6個月內,會同該市衛生、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并落實配套的實施辦法。
這部被稱處罰最嚴厲的交通法規一出臺就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此前還詳細地向媒體解讀了條例中的亮點與變化。
貨車超載3次最高可罰8萬
在該條例中,深圳市首次對重、中型貨車的沖禁令、超速、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制定了特別的加重處罰規定,條例規定,泥頭車等重、中型貨車逆行、沖禁令或進入非機動車道等的違法行為,單次處罰從200元提升到1000元。一年內有3次以上逆行等違法行為,從第三次起每次處罰2000元。重、中型貨車超載30%以上的,除處罰駕駛員外,還要處罰車輛所有人、車輛使用單位。如果一臺車一年內有3次超載的,從第三次起每次最高可處罰8萬元。而對于超載行為,只要存在超載即可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
此外,條例規定,套牌假牌車交通違法行為將罰款5萬元;無牌車上路罰款1萬元;交通肇事逃逸罰款2萬元;不安裝號牌和遮擋、污損號牌年內兩犯罰款6000元;營運車高速公路上下客罰經營單位1萬元等。
記者從新條例相關條文中看到,為嚴厲打擊套牌假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上路行駛的一律扣留車輛,并處5萬元的罰款。
對此,徐煒表示,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大幅提高了對飆車、改裝車、肇事逃逸、無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處罰的額度都要高。他舉例說,對于駕駛無牌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條例做了相應的規定:扣留機動車,處1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條例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交通監管的,扣留該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處6000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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