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紀委省監察廳印發了《海南省紀檢監察機關信訪監督實施辦法(試行)》,首次對信訪監督對象、監督范圍、監督方法等做出統一規定,全省信訪監督工作將更加規范。
據了解,信訪監督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信訪舉報中反映監督對象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的一般性問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不需要進入案件檢查程序的輕微違紀問題等,采取特定方式進行了解核實、督促整改的組織行為。
《實施辦法》明確了信訪監督的主體、權限、對象和適用范圍。信訪監督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負責,紀檢監察機關其他承辦信訪件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建議信訪部門實施信訪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監督對象實施信訪監督。必要時,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也可以直接對下級黨委、政府管理的監督對象實施信訪監督,或責成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實施信訪監督。監督對象是指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信訪監督的適用范圍主要是被監督人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風及廉潔自律方面的一般性問題等五個方面。監督對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需納入案件調查程序以及監督對象正在被調查的,不得實施信訪監督。
《實施辦法》規定,實施信訪監督堅持立足教育、著眼防范,審慎穩妥、嚴格保密,嚴肅認真、注重實效的原則。信訪監督主要采取信訪告知書、信訪通知書、信訪談話、信訪建議書、建議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信訪情況通報等方式方法進行,信訪舉報部門可針對具體問題、具體對象,單獨或并用上述監督方式。
《實施辦法》對實施信訪監督的程序方法、批準權限、時間要求、保守秘密等作出了嚴格規定,以確保信訪監督程序嚴密、操作嚴格、實施規范。
省紀委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的制定,體現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的要求,對于促進信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實現預防關口前移,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教育、愛護和挽救干部,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具有重要意義。(記者魏如松 通訊員傅占文 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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