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西柳州市檢察機關獲悉,廣西首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經法院終審后,如今被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刑事判決,發回柳州市柳江縣法院重審。
今年44歲、具有農業機械研究方面專長的李土華,多年來一直致力于甘蔗聯合收割機的研發工作。2004年12月,李土華與前同事黃建寧作為乙方,與柳州市漢森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稱漢森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共同開發甘蔗聯合收割機。
雙方約定:由甲方漢森公司提供生產所需設備、廠房及流動資金,乙方提供甘蔗聯合收割機的技術、設計圖紙;甲方每月支付李土華4000元、黃建寧3000元,投產后甲方按年銷售額的3%提成給乙方。
2005年12月中旬,漢森公司生產出2臺甘蔗聯合收割機。在研發工作期間,以李土華為發明人、以漢森公司為申請人申請了專利,并獲得了5本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同時,漢森公司開始批量生產小型輪式甘蔗聯合收割機。
2006年4月,因雙方產生矛盾,黃建寧與李土華先后離開漢森公司。2007年1月,漢森公司在廣東佛山發現一臺采用該公司專利技術的甘蔗收割機在田間作業,認為李土華將專利技術泄露給同行,于是向柳州警方報案。隨后,李土華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檢察機關以廣西首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李土華提起公訴,并在柳州市柳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柳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李土華到漢森公司開發甘蔗聯合收割機期間,被該公司任命為總工程師。但2006年5月,李土華又與廣東佛山一家農機具公司達成協議,合作生產甘蔗聯合收割機,該公司付李土華年薪40萬元外加銷售提成,并為李土華在珠海按揭買下了一套價值100多萬元的海景住宅。檢察機關認為李土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泄露商業機密,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終,柳江縣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李土華有期徒刑7年。
李土華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4月17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土華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隨后,在監獄服刑的李土華又打起民事官司,他和黃建寧將漢森公司告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決李、黃兩人與漢森公司原先簽訂的協議是技術合作合同,他們與漢森公司的關系是合作關系,而非雇用關系。雙方在合作期間申請、取得的專利權,是非職務發明,李、黃兩人與漢森公司共同享有該專利權。
2009年5月,南寧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李土華、黃建寧與漢森公司的合作協議是技術開發合同,否定二人與漢森公司是聘用關系,李、黃二人可以免費使用專利技術。而在柳州,漢森公司再次起訴李土華違約,索賠100萬元人民幣,并在當地法院獲得勝訴。
重重官司中當事雙方均不服,都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西高級法院認為,當初判決李土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泄露商業秘密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原刑事一、二審,發回柳江縣法院重審。
據悉,李土華目前仍在監獄服刑。(記者 蒙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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