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煤礦安全監察局11日向新華社記者介紹,遼寧省本溪市馨城煤礦“4·10”較大瓦斯爆炸(瞞報)事故已于近日結案,共有16名事故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2人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煤礦及責任人被處罰金總計352萬元。
2010年4月10日,本溪市馨城煤礦井下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00.5萬元。事故發生后,馨城煤礦隱瞞未報。
5月20日,遼寧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根據群眾舉報,查獲了這起已被隱瞞40天之久的礦難。次日,遼寧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本溪市政府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監察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丹東市人民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
調查報告顯示,馨城煤礦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本溪市、溪湖區兩級煤礦監管部門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駐礦監管和領導干部包保工作未落到實處。事故發生時,馨城煤礦八道香段東大巷局部通風機風筒未接設到位,作業地點積存的瓦斯濃度超標,而作業人員在用大錘等工具拆除軌道和管路時產生火花,引起了瓦斯爆炸。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更為嚴重的是,馨城煤礦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事故發生后,沒有依法報告,蓄意隱瞞事故,轉移尸體、異地火化、高額賠償、封鎖消息。
遼寧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在處理意見中決定,對本溪市安監局煤炭總工程師等16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處罰金17萬元,建議將馨城煤礦實際投資人秦鳳新、礦長周彥貴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馨城煤礦“4·10”較大瓦斯爆炸(瞞報)事故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根據有關規定,對煤礦處以事故罰款35萬元,隱瞞事故罰款300萬元。(記者王炳坤 張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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