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起自己5年前的模樣,“那叫一個羞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王建偉邊說邊捂著嘴笑。
“庭審中,我常常一言不發,即使審判長問我是否需要發問時,我也只是搖搖頭。”
如今的王建偉,已經以人民陪審員的身份參加鼓樓區法院和區司法局設立的人民調解室,并已獨立調解民事案件37件。
變化的不只是王建偉,還有這一項最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
2005年5月1日,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5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3次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共選任人民陪審員7.7萬余名,超過了基層法院法官人數的二分之一。
“這些人民陪審員以普通人的生活經驗判斷法律事實,其民間智慧可以和職業法官的專業知識優勢互補,從而不斷提高司法應對新的社會生活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要高度重視人民陪審員在社會矛盾化解方面的獨特優勢,統籌兼顧法律原則和群眾認知,努力將民間智慧引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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