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檢察機關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今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工作報告時,首次把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和行賄者的具體數字同時寫進工作報告。
僅僅兩個月之后,最高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將8類行賄案件,列為嚴肅依法查辦的重點。
通知的下發,釋放出怎樣的信號?13日,最高檢反貪總局負責人就此問題進行了回應。
回應公眾強烈呼聲
“行賄是誘發受賄犯罪、滋生腐敗的直接原因。”這位負責人說。
我國刑法規定,對犯行賄罪的,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牟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雖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這位負責人坦言,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辦了一大批嚴重行賄犯罪案件,但行賄犯罪仍然比較嚴重,有的行賄甚至沒有受到法律的嚴肅追究。
“當前,行賄犯罪呈現形式多種多樣、誘惑力和腐蝕性強等特點。”這位負責人說,一些行賄人在市場競爭、社會政治生活中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挖空心思尋找機會,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譬如有的直接送錢、送貴重物品,有的采取低價出讓房產、贈送干股等更加隱蔽的新型手段行賄,而且行賄數額越來越大,有的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等等。
“此次最高檢印發通知部署加大查辦行賄犯罪力度,是對社會各界要求加大查處行賄犯罪力度呼聲的積極回應。”這位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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