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央視大火”被告人徐威等21人危險物品肇事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于10日進行一審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期間,擅自決定于2009年2月9日晚組織在中央電視臺新址園區施工區內燃放煙花,并指派央視新址辦綜合處的被告人鄧炯慧等人負責籌辦工作。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沙鵬受徐威委托,與被告人劉發國、李小華、宋哲元共同商定由湖南省瀏陽市三湘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負責設計、提供包括禮花彈在內的煙花及燃放等工作。期間,劉發國、沙鵬、李小華、宋哲元等人由被告人耿曉衛帶領進入央視新址工地,實地選擇燃放地點,經徐威同意后,確定在文化中心建筑西南側燃放。后耿曉衛將燃放所需材料告知央視新址辦工程處的被告人胡德斌。胡德斌即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中建央視新址項目部的被告人田可耕、陳代義協助辦理燃放準備工作。
2009年2月,被告人劉發國委托湖南省瀏陽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汽車將用于央視新址燃放的A級煙花及燃放設備從瀏陽市運至河北省永清縣,存放于由被告人劉桂蘭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永清縣供銷社鞭炮日雜經營處倉庫內,該倉庫僅具有儲存C級煙花爆竹的資質。劉桂蘭發現該違規情況后,仍予默許。
2009年2月6日,被告人劉發國、曾旭等人在被告人沙鵬的帶領下再次進入工地查看燃放地點,并向被告人陳代義提出解決燃放煙花相關問題。陳代義即予以協助并聯系中建央視新址項目部的被告人李俊義安排煙花進入工地事宜。經李俊義同意后,次日,劉發國伙同被告人宋哲元、薛繼偉、張炳建等人,用汽車將煙花自河北省永清縣供銷社鞭炮日雜經營處倉庫非法運至央視新址工地,后由曾旭等人進行煙花擺放、填藥、連線等工作。
2009年2月9日,被告人胡德斌按照被告人徐威的指示通知被告人田可耕及城建央視新址承包部的被告人高耀壽做好燃放煙花的安全工作。田可耕、高耀壽即分別通知被告人李俊義及城建央視新址承包部安保部的被告人陳子俊安排當晚燃放活動相關準備工作。陳子俊向城建央視新址承包部安保部負責人被告人劉軍匯報此事后,劉軍未對違規燃放予以阻攔。當日,被告人戴劍霄按照被告人鄧炯慧的指示,為燃放活動布置了相應的準備工作。被告人高宏作為央視新址辦下設安全生產監督組組長,在得知要在央視新址工地內燃放煙花后未予阻止。
2009年2月9日20時,作為央視新址辦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世榮啟動燃放活動。煙花燃放至20時15分許,禮花彈爆炸后的高溫星體落入文化中心主體建筑頂部擦窗機檢修孔內,引燃檢修通道內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發火災。火災造成1名消防隊員因煙霧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傷(其中包括6名消防隊員、2名施工人員),建筑物過火過煙面積二萬一千余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達一億六千余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無國法,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在國家重點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煙花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身體健康和國家財產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特別嚴重,上述21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均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沙鵬、張炳建具有立功情節,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子俊犯罪情節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據此,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判處劉發國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分別判處王世榮、高宏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分別判處李小華等十三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陳代義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分別判處劉桂蘭、戴劍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陳子俊免予刑事處罰。(記者楊維漢、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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