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老農(nóng)民,拿著一紙法院判決,不斷上訪,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會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決他“敲詐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
這樣離奇的事,發(fā)生在山西省呂梁市臨縣。
上訪獲罪,“敲詐政府”
2008年12月15日,臨縣兔坂鎮(zhèn)農(nóng)民馬繼文到了兔坂鎮(zhèn)鎮(zhèn)政府。去的緣由,馬家的說法是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打電話要他去解決問題,而鎮(zhèn)政府的說法是馬自己去的。
據(jù)臨縣法院的刑事案件判決書,當時鎮(zhèn)黨委書記閆福平、鎮(zhèn)長李衛(wèi)平、副鎮(zhèn)長張玉成、鎮(zhèn)團委書記趙金棟在場。“為了緩解非正常上訪造成的政治壓力”,雙方達成協(xié)議,馬繼文保證過年前不去上訪,政府方“被迫答應”給他6600元,馬當場領取了錢款,并寫了保證書。在2009年3月8日的另一次上訪中,臨縣信訪局人員還給過他900元。
在2009年11月6日的一審判決書上寫著:“被告人馬繼文利用了其對形成上訪條件的熟悉,便以進京上訪為由要挾兔坂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以及臨縣信訪局接訪的人員,迫使給其數(shù)額較大財物,共計75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馬案的過程有點離奇。判決書顯示,2009年2月2日,馬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臨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不過,被抓則是7個月后的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獲。移送回臨縣后,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馬家上訴后,呂梁中級法院認為“證據(jù)不足”,將此案發(fā)回臨縣法院重審。
2010年1月重審時,患有嚴重肝硬化的馬繼文依然沒有律師辯護。馬繼文的女兒馬冰情在旁聽席上,看到“父親被兩個法警攙出來,站都站不穩(wěn),反應很遲鈍”,她的心里很難受。
重審的結果依然是維持原判,馬繼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書上記載,馬繼文多次上訪,向兔坂鎮(zhèn)鎮(zhèn)政府“索要賠償150萬元,至少不低于80萬元”。
“這兩個數(shù)目這么大,都是賭氣的說法。我爸就是想要按法院原來的判決,要回我們的土地。”馬冰情說。
曾經(jīng)勝訴,拿不回地
馬繼文持續(xù)上訪,是因為他失去的150畝地和數(shù)十株被砍倒、剝皮的棗樹。
上世紀80年代初期,馬繼文在柴家岔村買下3孔窯洞和當?shù)卮髽驕系淖畲笠粔K荒溝。
當時,山西省為了治理荒山荒地,進行“四荒”拍賣。臨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頒發(fā)了大紅塑料皮的“小流域治理開發(fā)使用證”,馬家的使用證上載明:承包畝數(shù)150畝,東、西、北都以高陵為界,南邊以壩陵底3丈為界。
“馬繼文的“小流域治理開發(fā)使用證”是我發(fā)到他手里的。”從1973年到1994年一直擔任柴家岔村村支書的呂成陽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
老支書證實,根據(jù)當時山西省政府的政策,凡屬農(nóng)村集體所有、未治理的“四荒”,都可以拍賣使用權,“實行誰購買,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
在老支書保存的舊筆記本上,記載著1985年開全村會議宣傳土地政策時的順口溜:
“天下人口長動地,動地帶來大災害。有些人,素質賴,動地當中肯作怪。
退了買來買了退,越退越買越耍賴。原先賣價一百塊,退下十塊無人買。
集體經(jīng)濟受侵害,好人經(jīng)常要受害。懶人壞人更加賴,心上不把土地愛。
梯田不管水沖壞,還說梯田效益賴。支部發(fā)現(xiàn)大不對,馬上召開干部會。
自由買許自由退,村委不許有反悔。土地流轉是國策,延長承包是政策。
土地穩(wěn),人心快,大栽棗樹來得快,山山都把綠帽戴,處處紅棗來覆蓋……
南山建糧倉,北山建銀行,高管上山頂,四個蓋水池。種好棗果樹,富貴萬萬年!”
改變馬家生活軌跡的,正是這塊荒地。
上世紀80年代,正是農(nóng)村釋放活力的時候。馬繼文一家雇來推土機,將小荒溝推平,筑起了堤壩。本來全是石頭底的山溝,慢慢蓄起了水土,變成了一塊平地,種上了棗樹、桃樹、玉米等作物。
馬家的生活日漸紅火起來,成為當?shù)匦∮忻麣獾母辉簟6R家的做法因為符合政策,曾受到當?shù)劓?zhèn)政府表揚。“我爸爸還戴過紅花。”馬冰情說。
但馬家的好日子,在15年后開始遭遇寒流。
1999年春,柴家岔村委以馬繼文連續(xù)5年沒有繳納土地承包費為由,將購買的土地收回,重新劃分給農(nóng)民耕種。馬繼文起訴到法院。
2000年,臨縣法院判令柴家岔村委將大橋溝的土地歸還給馬繼文。
但是,村民們沒有退回土地,法院判決一直無法落實。
“早上起來一看,地中央的棗樹就沒了,有的樹被扒了皮。”馬繼文的妻子說。法院判決并沒有認定這一事實,只查明了開春時壩堰地內結冰融化,因為重新承包這塊地的村民沒有采取防護,堤壩被沖壞了。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現(xiàn)場看到,判決書中提到的堤壩至今無人修復。目前,整塊土地處于大半拋荒的狀態(tài),只有堤壩邊殘留著幾棵光禿禿的瘦棗樹。
對此,老支書呂成陽說:“有的樹被毀了,還有樹樁子在地里呢。村里也有人承認是他們砍的樹。”
從此,馬繼文走上了持續(xù)上訪的路。記者在網(wǎng)上搜索后看到,山西省呂梁市紀檢部門負責人曾經(jīng)出面處理過此事。
根據(jù)臨縣法院判決書,經(jīng)山西省萬榮司法鑒定中心評估,馬繼文的大橋溝土地10年間的種植收入為每畝5187.2元,農(nóng)作物總損失16萬多元。
馬繼文的妻子說,在上訪期間他遭到過毆打,被關進縣“幫教中心”4次。
印章造假?
馬繼文獲罪的另一個罪名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
在2010年的一審判決書中,臨縣公安局委托山西省公安廳的鑒定結論是:馬繼文和另一名村民趙學亮的“使用證”上,“臨縣人民政府”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章形成的。
據(jù)此,臨縣法院判決,他因此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對此,判決書中沒有馬繼文的辯護內容。
老支書呂成陽說,在“小流域治理開發(fā)使用證”下發(fā)到村委會的時候,上面已經(jīng)蓋有臨縣人民政府的公章。掌管村公章的村會計已經(jīng)去世,已經(jīng)無法追問村公章是誰蓋的。“土地面積沒有準確丈量過,是村里估摸著填寫的。”
老支書在1994年離職,此后兩任村支書也沒有占用馬家的地。
中國青年報記者問老支書:“縣里有沒有說過‘小流域治理開發(fā)使用證’什么時候作廢,以后不能使用?”
“沒有。他們買的也是合法合理的,治的也是合理的,法院判給他們家也是合法合理的。”
“村里有其他人也和馬家一樣,土地被收回了嗎?”
“沒有。別家都還種著。”
“其他人還拿著小流域證,種這個地嗎?”
“拿著的。”
這位1965年入黨的老支書證實:“縣里紀檢委來找過我作證,他們是下來作假來了。”
“他們把我作證‘小流域治理開發(fā)使用證’‘蓋有臨縣人民政府的公章’這句話劃掉,改成‘空白的’,叫我照著這個內容謄寫一遍。我當時不答應,說:‘你叫我這么寫,不是叫我拿屎盆子往我自己頭上扣嗎?我可不寫。’他們說,不寫就不讓你回家,我兒子著急要回家,勸我寫,我才寫的。”
具有戲劇性的是,2009年將馬繼文判刑三年的審判長,和2000年判他勝訴的審判長正是同一個人——臨縣法院法官辛乃平。
子女失學,改名“無情”
從2000年開始,馬家的生活已大大偏離了正常軌道。
最初買的3孔窯洞,因為生計被迫賣掉了兩孔。前幾年大兒子一家住窯洞,而馬家老兩口、小兒子、女兒四個人,就擠在院內一間七八平方米的陋屋里。
“小屋里放上兩塊床板,就這么睡。所以我和三哥中學時住校,放假都盡量不回家。”馬冰情說,“每年我家最怕過年,那時候要債的人都來,而我家連利息也還不上。”
“原本我們家三個哥哥叫青山、青水、青田,我叫青娥,有山有水有田有娥,挺喜氣的,但現(xiàn)在都沒了。我三哥把名字改成了‘無情’,我改名叫‘冰情’……”馬冰情嘆了口氣。
馬家的女兒和兒子均考上了大學,卻因家境原因離開了學校。
馬無情在外打工,維持生計。這個輟學的大學生,說他自己經(jīng)常陷入“失落、無助、仇恨”的情緒之中。
2004年,馬冰情在高考前退了學,但她還是想上學,于是背著一書包的獲獎證書去懇求校長:“我保證考進前十名,讓我參加高考吧!”最后,她以學校第三名的成績考上了榆林學院(當時名稱是“榆林農(nóng)業(yè)學校”——記者注),但“大學上了沒幾天,就只好退學了”。
2005年冬,這個女孩在生日那天買了一輛大卡車,開始了沒日沒夜運煤、蔬菜等貨物的生活。
“我24小時一直跟車,司機能倒班,我就睡在卡車里。臘月二十幾,別人回家過年,我還在大路上賣命地跑。開車煙塵大,滿臉都是黑的,有一次我們下車到飯館,還被當成了要飯的。”
她還運過蜂窩,“那一群群蜜蜂都跟著蜂窩飛,我們一下車扣上帽子就跑!”
“我想上學,當然想!我可喜歡讀書了,只要有機會,我還是想回學校。”馬冰情激動地說。
27歲的她至今未婚,“我現(xiàn)在天天擔心我爸的事。我爸被關進去六個月零三天了,人家聽說了也不愿意啊。”她說著,又一次紅了眼睛。
臨縣法院院長:“各人有各人的理解”
3月23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了臨縣政府辦公室。
當記者說明“檢察院能夠起訴敲詐勒索罪,政府是受害主體,希望了解政府是如何被敲詐的”,辦公室主任回答:“案件還在二審,我們該說明的都已經(jīng)在案卷里呈現(xiàn)了,你們找審理的法院去。判決又不是鬧著玩。”
當天下午,中國青年報記者到達臨縣法院,負責重審的審判長郭軍聽明白了記者來意后就連連搖手,回避進屋,當著記者的面關上了鐵皮門。
等了半小時后,記者見到了法院院長郭建林。他認為,“公民使用權利應該有個度”。
中國青年報記者問:“那您覺得馬繼文收了政府的錢,是否就超過了度?”郭說:“馬繼文的事我不好評價。”
對于此案中馬家提供的“小流域治理開發(fā)使用證”是否偽造、同一法官為何作出不同認定的問題,郭院長解答說:“民事和刑事案件對證據(jù)的認證程序不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方?jīng)]有提出對證件質證,因此認定合法;刑事案件中必須對證據(jù)全部認證,因此經(jīng)過鑒定,發(fā)現(xiàn)馬繼文所持證件是假的。”
記者問:“鑒定結果只是說兩個樣本公章不一樣,法院如何判斷出誰真誰假?如果馬繼文拿的是假的,又如何證明是馬繼文本人偽造的?”
郭院長回答:“此案已經(jīng)上訴到中院,現(xiàn)在不好多說。”
記者最后問:“敲詐勒索罪是采取非法的手段,而馬繼文用的是上訪手段,那么,請問上訪是不是非法的手段?”
郭院長聽后沉默了一會兒,忽然起身走到了隔壁房間。過了半天,當記者迷惑不解之時,郭院長提回一瓶開水,說了一會兒閑話。
在記者追問下,院長回答說:“現(xiàn)在不好解答,這個問題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吧。”
目前,該案在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二審階段,本報(中國青年報)將持續(xù)關注。(莊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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