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發布《公安部獎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辦法》,規定公民可實名舉報公安機關警車違規行為,經核實后可獲得100至500元的獎勵。
辦法明確,公民對以下違規問題的舉報,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核查屬實后,視情予以一定數額的物質獎勵:
公安機關警車方面,使用的警車屬于走私的,被盜搶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單位或私人的,應當報廢、拼(組)裝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挪用、套用、使用偽造、變造的警車牌證的;轉借警車、牌證的;警車未依法進行登記或者牌證不全的;擅自噴涂警車外觀制式或者安裝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酒后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警車的;非執行緊急公務駕駛警車超速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標志、不服從交警管理、濫用警燈警報器等交通違法的;駕駛警車違規參與婚慶、葬禮及為社會車輛帶道的;非法生產、買賣警車及其號牌等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警車及其專用標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涉案車輛方面,違法扣留、扣押的;挪用、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涉案車輛的;違反法定程序和要求處置涉案車輛的。
《辦法》規定,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違規問題線索,在調查處理完畢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獎勵。
對舉報人提供的有關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符合獎勵標準的,《辦法》規定,經報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確定獎勵的對象,并根據舉報時效、舉報材料的詳實程度、舉報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等,確定獎金數額,獎金一般為100元至500元。舉報人在接到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領取獎金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或匯款地址,不到指定地點領取的,視同放棄獎勵。
辦法說明,公民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等方式(電話:010—66262212;傳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專項治理辦公室,郵政編碼:100741)向公安部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北京5月3日電/記者侯琳良、黃慶暢/《人民日報》2010年05月04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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