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日從國家安監總局獲悉,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煤監局日前通報了河南伊川“3·3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認定事故屬于典型的非法違法生產。
據通報介紹,2010年3月31日19時22分,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煤與瓦斯突出后風流發生逆轉,瓦斯涌出在副井口遇明火發生爆炸,隨即又引起副井筒瓦斯燃燒。截至4月6日7時,已造成40人死亡,其中,地面5人死亡、2人受傷。目前,搶險救援工作和入井人數核查工作仍在加緊進行。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煤監局相關負責人立即從華晉焦煤王家嶺“3·28”透水事故現場等地趕赴“3·31”事故現場。同時,當地啟動了行政問責機制,對伊川縣縣長、主管安全的副縣長等4人給予免職處理。
通報指出,國民煤業有限公司為鄉鎮煤礦,由兩對每年6萬噸的礦井整合而成,整合后礦井生產能力為每年15萬噸,目前處于技改階段。這個礦被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后,在技改設計和安全專篇未經審批、技改工程未經驗收、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竟然安排2個采煤工作面和9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屬典型的非法違法生產,性質極其惡劣。據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一個工作面回風巷施工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通報稱,這起事故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對煤礦違法違規生產行為打擊不力,對整合技改礦井的安全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不徹底、安全管理不嚴格等突出問題。
國民煤業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事發礦屬河南省政府明令禁止一切采掘活動的礦井,礦主無視政府法令,違法、違規組織生產;二是事發礦被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后,未采取任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措施,冒險蠻干;三是勞動組織管理極其混亂,以包代管,井下多達6個包工隊分包作業,沒有考勤制度,下井人員無序;四是通風管理混亂,通風系統紊亂,通風設施不可靠,無風微風作業,多處串聯通風;五是安全監管不到位,這個礦由一名副縣級領導聯系包礦,且設有駐礦監管站、配備5名駐礦監管人員,其中包括伊川縣有關部門的紀檢組長和后備干部,但駐礦監管人員未發揮監管作用,形同虛設,且事故發生后逃匿;六是事發礦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后,礦主及多數主要管理人員逃逸,延誤了營救時機,給入井人數核查和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帶來極大困難。此外,事發礦2009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后,造成2人死亡,隱瞞不報,查實后其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但未吸取教訓,作為實際控制人仍繼續組織礦井違法、違規生產。
為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煤監局要求各相關部門和企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安全監管,切實加強煤礦防突工作,嚴肅查處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加強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