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正在醞釀、湖南省政府已經試行的行政裁量權規范措施,值得大力嘉許。去年開始起草的《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今年初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并在學者、司法界及部分國務院部門、省級法制辦征求意見。與此同時,一場關于行政裁量權規范的全方位改革不動聲色地在湖南浮出水面,改革的核心是“縛住自己的手腳”,主動為自己的權力設限。(4月2日《中國新聞周刊》)
平常在人們的影響中,所謂好的單位就是行政處罰多,單位又有實惠,個人又有油水,其實真正原因是自由裁量大,自由裁量權很容易使權力被尋租,導致腐敗。
所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就是指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行政機關在規定的范圍內給予行政處罰,說透了主要是罰款,這個罰款額不少有很大的伸縮性,因而也帶來不可避免的任意性,如:有的地方水利局,對于不按河道采砂證規定采砂的,按有關法律,水利局可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罰多罰少由執法人員“視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比如:道路交通法第99條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速的罰款從200元到2000元,最低幅度與最高幅度的比例是10倍之多,等等。因幅度相差甚遠,這其中就大有文章可做,作為執行者既可以罰多,也可以罰少,這就得看當事人的表現,這個表現也就成了表示,表示的多,罰款就少,表示的少,罰款就多,同樣類似的事可以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同樣問題的人可以不一樣的對待。
一般情況下只要有行政行為的地方,就存在行政裁量權,只要有行政裁量權,就程度不同的存在著濫用裁量權的風險和實際可能性。只不過有的要害部門多一點,有的所謂的“清水衙門”少一點。多年來,地方制定了不少規定和條例,因而,行政裁量權大量的存在,只要出過差錯的人都可能遇到過,都深知其中的奧秘。
部門要行政,必須要有行政裁量權,沒有這個權,就難以依法行政,但是這個權的自由度不能大,只能細,越細越公平,越細越能防止暗箱操作。可是一些觸犯規章制度的行為難以預測,不少有其特殊性,照搬照套行政條文未必都能套得上,還得從根本上解決裁量權的問題。
2008年10月,湖南省省長周強就指示,要規范行政裁量權,推進合理行政,進一步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在此精神下,法制辦專門成立了《辦法(草案)》起草小組。湖南的做法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執行者只能提出處理意見,沒有自定權,由監督執法局專門負責集中審理,然后結果由稅政法規處審查監督,最后由主管領導簽發。要過四關,正象有關人士所言“說句不好聽的話,現在這樣的制度設計,要收買就得收買幾個部門的人,這種可能性就很小了。”
從程序上設卡,從源頭上收權,行政裁量權的自由空間壓縮到了最低,既保證了依法行政,又體現了一視同仁,公平合理,湖南之所以能率先走一步,妙招頻出,正是政府和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敢于“縛住自己的手腳“,主動為自己的權力設限。因而湖南的經驗很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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