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春城晚報報道,從即日起,由云南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8個部門聯合發布的《云南省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開始實施。該《辦法》對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做出了詳盡規定,對刑事被害人無法通過訴訟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特殊困難的,將由國家給予適當的資助。據悉,這是云南省司法工作機制改革的又一新突破。
《辦法》規定,從今年起,因嚴重暴力犯罪造成嚴重傷殘的刑事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因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經死亡,與其長期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為重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以及因過失犯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實施的刑事不法行為,導致嚴重傷殘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及時獲得有效賠償,家庭人均月收入沒有達到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處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邊緣,有衣、食、就醫、就學或其他生活特殊困難的,將由國家給予適當的資助。
《辦法》強調,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堅持“救急解困,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一次性救助,公正、便捷、及時”的原則。救助金的具體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具體制定,按案件管轄地上1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36個月。同時規定,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及經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授權同意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在辦案期限內采用書面形式,向正在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請,由受理刑事案件的上述辦案機關提出救助意見,報當地黨委政法委員會審批。
《辦法》要求,申請救助時,申請人必須向辦案機關如實提供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等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被害人近親屬的,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的關系證明材料;申請書、被害人傷情或死亡證明、醫療費用單據等;生活處于特殊困難狀況的,救助對象需提供由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鄉人民政府出具的特殊生活困難證明;是否已獲得民事賠償的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據悉,對于救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救助申請的辦案機關經兩次書面催告后,申請人仍未按要求及時補正的,將視為放棄申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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