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法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于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法律還規定,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此外,法律還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單位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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