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浙江省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長春涉嫌受賄一案在杭州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劉長春多次答非所問,否認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劉長春的辯護人還說,被告人原是正處級領導,而仙居檢察院、法院只有副處級,不能審判劉長春這個正處級“領導”。這番話引發了記者席上的一陣哄堂大笑。(人民網2月7日)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來看,主要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門管轄等。并沒有規定什么副處級的檢察院不能偵查正處級干部、副處級法院不能審判正處級干部。
不過,現實中卻存在另外一種不同于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屬于“潛規則”下的“級別管轄”。即,正級處的紀委只能查處科級以下干部,副處級的檢察院只能查處科級以下干部;正廳級的紀委只能查處正處級以下干部,副廳級的檢察院只能查處正處級以下干部,以此類推……并且,事實上,此類查處,都需要當地黨政主要領導的點頭。2009年,是我國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的一年,這一年,光省級干部就查處了十多位,廳級以及廳級以下的干部更是不計其數。不過,像陳紹基、許宗衡、米鳳君等省部級高官,哪個不是由中紀委立案?而那些廳級高官的案件,哪個又不是由省紀委立案?我們從來沒有看到過省紀委對省級干部立案,市紀委對廳級干部立案,縣紀委對處級干部立案的例子,更不用說行政級別比紀委還低半級的檢察院了。
正是這種“潛規則”下的“級別管轄”存在,才會讓劉長春的辯護人理直氣壯地提出,副處級的仙居檢察院不能查處正處級的劉長春,并進而產生錯覺,副處級的仙居法院不能審判正處級的劉長春。
當記者們對劉長春的辯護人的歪理哄堂大笑之時,筆者卻感覺到有幾分苦澀。因為,正是這種現實的“潛規則”下的“級別管轄”的存在,造成了我們的同級紀委無法監督同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同級檢察院更無法監督同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對于地方黨政的主要領導,仍然必須來自遠在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上級紀委、檢察院的監督,而這種遠方的監督要么成本太高要么信息不靈,只能進行“選擇性監督”。今天,我們反腐敗力度一年比一年加大,腐敗分子卻一茬一茬地生長,這跟我們這種“潛規則”下的“級別管轄”關系莫大。(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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