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務員辭去公職試行辦法》出臺,約定期內辭職要付違約金。
近年,考上公務員被不少市民視作端上了“金飯碗”,因此公務員考試競爭愈發激烈。而今后,不僅端起“金飯碗”很難,想放下也不容易了。近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我市各部門印發了《重慶市公務員辭去公職試行辦法》,《辦法》對公務員辭職作出了各種限制。
工作不滿5年不得辭職
據了解,該辦法是為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所制定的。《辦法》要求,新錄用的公務員,加上試用期,在機關工作不滿5年的,不得辭職;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也無法辭職。
同時,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不滿國家規定脫密期限的公務員;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終結的公務員,也不得辭職。
約定期內辭職要付違約金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說,已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簽訂協議約定了工作期限的公務員,若提前辭職,須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履行相應義務,“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辭職后90天內重新就業的,應在報到后30天內,將檔案轉至相關人事部門保管;90天內未就業或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則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該負責人稱,辭職后重新就業的公務員,其辭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計算。
跳槽須避原工作相關業務
此外,該《辦法》對公務員跳槽后所從事的工作也作了限制。該負責人強調,原為領導的公務員辭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也不能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普通公務員的離職時間限制為兩年。”該負責人說,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相關部門將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且沒收其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接收單位也將被處以被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