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首次在全國范圍內明確承認了雙重勞動關系,誰用工誰繳費。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張健表示,除此之外,該《條例》還有許多新的亮點。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著眼于為國有企業待崗職工尋求就業機會,第一次在全國范圍內明確承認了雙重勞動關系。據《條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新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單位繳納。
據介紹,該《條例》的另外一些亮點包括:明確規定報到之日即用工之日,同時要求,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特殊人群勞動保護上有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內退協議的,勞動關系存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內退協議約定,對于使用退休人員以及勤工助學學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此外,《條例》還針對山西省礦山企業用工集中、風險較大的特點,規定井下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20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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