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12月25日電(記者楊金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上海市環保局原副局長嚴舜鈞受賄價值人民幣100余萬元的財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財產10萬元,并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嚴舜鈞生于1946年,1997年11月起擔任上海市環保局副局長職務。從2000年起,嚴舜鈞利用分管環境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管理、環境輻射管理等職務之便,先后收受7個項目負責人的賄賂,幫助多家公司謀取利益、承接環境項目;在環保局內擅自設立加快環評報告審批速度的“綠色通道”。
從2000年到2008年退休,嚴舜鈞共收受賄賂價值人民幣100余萬元,其中人民幣86.4萬元,美元2萬元,歐元4000元。
嚴舜鈞受賄金額最多的一個項目是,從2002年至2008年期間,幫助上海華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空壓機噪聲治理及汽車試車場音障設施工程,后又助其承接上海市外環線相關噪聲治理工程,收受賄款40萬元。
在為市場主體謀取不正當利益外,嚴舜鈞還利用職權便利為環保部門內部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自2003年起,嚴舜鈞擅自同意在上海市環保局機關服務中心設立加快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速度的“綠色通道”,使該中心主任吳某通過違規收費謀取利益。其間,嚴舜鈞收受吳某賄款5萬元。
嚴舜鈞到案后如實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實,并退還了全部贓款。法院結合嚴舜鈞的犯罪情節和到案后表現,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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