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12月5日電(記者李倩 吉哲鵬)記者從昆明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從2010年1月1日起,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等單位,其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問責。
這是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明文規定的條款。該《條例》明確規定,新聞媒體有權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輿論監督。同時,對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干擾和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的,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委員王俊斌說,今后將加大力度宣傳貫徹該《條例》,建立單位各負其責,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公民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社會化大預防工作機制。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