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旁人眼中,以下兩起官司算不上什么大事。但對于環保公益組織及其所代表的“公益”來說,卻是意義非凡。
2009年7月6日,中華環保聯合會與江蘇省江陰市居民朱正茂作為共同原告,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獲法院受理,后以調解結案。
9月1日,同樣由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提起的全國首例環境公益行政訴訟,在貴州省清鎮市結案。由于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了職責,中華環保聯合會認為訴訟目的已達到,當庭撤訴。
這兩個案例之前,在我國,社團組織作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往往遭拒,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否則不予立案。因此,中華環保聯合會的這兩起訴訟,開創了我國社團組織成功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先例,受到輿論的廣泛關注。
近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對中華環保聯合會秘書長顧問呂克勤先生進行了獨家專訪。
社團組織應能參與公益訴訟
中國青年報: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一個非政府組織,平時是通過哪些渠道參與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
呂克勤:中華環保聯合會是2005年4月組建的,當初組建的目標是協助政府和國家實現環境保護。在這個方面,我們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式來實現環境保護工作。
第一種是督察的方式,第二是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個渠道是通過協調政府來化解矛盾、解決困難,第四就是我們探索新的道路,環境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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