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鐵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達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何洪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被告人何洪達先后利用擔任哈爾濱鐵路局副局長、局長、鐵道部政治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違規發行股票、職務晉升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0萬余元。案發后,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
何洪達對其家庭財產、支出中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幣397萬余元的部分,不能說明其來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何洪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巨大;何洪達對于其財產、支出超過合法收入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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