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1月24日電(記者 董智永、朱峰、任麗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對“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張玉軍、耿金平執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玉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張玉軍、耿金平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駁回張玉軍、耿金平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7年7月,被告人張玉軍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產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會對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以三聚氰胺和麥芽糊精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縣河南疃鎮第二疃村,配制出專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檢測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稱“蛋白粉”)。后張玉軍將生產場所轉移至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莊村,購買了攪拌機、封口機等生產工具,購買了編織袋,定制了不干膠膠條,陸續購進三聚氰胺192.6噸、麥芽糊精583噸,雇傭工人大批量生產“蛋白粉”。至2008年8月,張玉軍累計生產“蛋白粉”770余噸,并以每噸8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張彥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黃瑞康、張樹河、劉繼安、周全彬(均另案處理)等人,累計銷售600余噸,銷售金額6832120元。
在此期間,張玉軍生產、銷售,張彥章銷售的“蛋白粉”又經趙懷玉、黃瑞康等人分銷到石家莊、唐山、邢臺、張家口等地的奶廳(站),被某些奶廳(站)經營者添加到原奶中,銷售給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鹿集團)等奶制品生產企業。三鹿集團等奶制品生產企業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產的嬰幼兒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國市場后,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導致全國眾多嬰幼兒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引發泌尿系統疾患,多名嬰幼兒死亡。國家投入巨額資金用于患病嬰幼兒的檢查和治療,眾多奶制品企業和奶農的正常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經濟損失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玉軍為謀求非法利益,置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和財產安全于不顧,大量生產、銷售專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經逐級分銷后被添加到原奶中,奶制品生產企業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產的嬰幼兒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場后,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導致眾多嬰幼兒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嚴重污染的嬰幼兒配方奶粉引發泌尿系統疾患,造成多名嬰幼兒致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玉軍犯罪情節極為嚴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耿金平在河北省正定縣南樓鄉東宿村經營正定縣金河奶源基地,從事鮮奶收購和銷售。為牟取非法利益,耿金平伙同其弟耿金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自2007年10月開始從正定縣趙志超(另案處理)處和行唐縣趙軍花(另案處理)的化工試劑門市部,多次購買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稱“蛋白粉”)28袋,每袋20公斤,共計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耿金平在明知該混合物為非食品原料、不能供人食用的情況下,多次按每1000公斤原奶添加0.5公斤該混合物的比例,將含有三聚氰胺的該混合物約434公斤添加到其收購的90余萬公斤原奶中,銷售到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處,銷售金額280余萬元。耿金平將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銷售給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生產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場后,給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全國已有多名嬰幼兒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死亡、眾多嬰幼兒住院進行手術或治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耿金平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是非食品原料,而多次、大量進行購買,并添加到其所收購的原奶中,銷售給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處,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耿金平交售的原奶為原料生產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場后,給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全國已有多名嬰幼兒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死亡、眾多嬰幼兒住院進行手術或治療,危害后果特別嚴重。耿金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亦無法定、酌定從輕的情節。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耿金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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